根据股东协议A的条款,项目公司A的注册资本应为2960万美元,当中2604.8万美元、296万美元及59.2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分别由中国光大国际、Maxsus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出资。项目公司A成立后将分别由中国光大国际、Maxsus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拥有88%、10%及2%权益。
根据股东协议B的条款,项目公司B的注册资本应为2960万美元,当中2604.8万美元、296万美元及59.2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分别由中国光大国际、Maxsus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出资。项目公司B成立后将分别由中国光大国际、Maxsus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拥有88%、10%及2%权益。
根据股东协议,成立项目公司A及项目公司B将分别于乌兹别克斯坦的费尔干纳地区及纳曼干地区进行。成立合营企业标志着集团于中亚地区可再生能源业务组合的战略性拓展。此项举措符合集团于新兴市场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及把握日益增长的垃圾发电解决方案需求的国际化战略。董事会相信,是次拓展有助巩固集团的市场地位,并预期将为股东带来可持续的回报。
潜在进一步融资及对外担保
除注册资本出资外,订约方可根据彼等各自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A及项目公司B各自提供进一步融资及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股东贷款、建设期的竣工担保及银行为取得项目融资所要求的任何担保。进一步融资及对外担保,连同本集团将予支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预计不超过对项目公司A及项目公司B各自的总投资额,其分别为148,000,000美元(相当于港币1,149,960,000元),合共296,000,000美元(相当于港币2,299,920,000元)。光大环境集团拟透过内部资金及银行贷款履行其与股东协议相关的承担。
发展担保
作为安排的一部分及根据中国光大国际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就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地区和纳曼干地区的垃圾发电项目分别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的垃圾供应协议(“垃圾供应协议”),各项目公司应确保其本身或中国光大国际将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相关政府机关提供由可接纳银行所出具金额为8,000,000美元(相当于港币62,160,000元)的不可撤回及无条件银行担保。两项银行担保的金额合共为16,000,000美元(相当于港币124,320,000元)(“发展担保”)。该发展担保构成持续性义务,以确保须于商业运营日期达成之两个乌兹别克斯坦垃圾发电项目有关之所有项目义务均妥为履行(“商业运营日期”)。
据光大环境消息,2025年4月3日至7日,光大环境受邀参加中亚气候论坛,期间,与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工业贸易部、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能源部磋商,成功落地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光大环境在中亚投资的首两个项目,设计规模均为1500吨/日,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