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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物权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文件,通常在大宗贸易中使用。它证明持有人有权领取、占有及处分该凭证及其相关的货物。提单是最常见的物权单之一,持有提单的人可以提取货物。
物权是什么意思
1、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2、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3、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什么是物权凭证
物权凭证,是指代表所有权的凭证。如仓库、提单(B/L)、提货单、债券(bonds)、股票及息票等,以及在通常商业或融资过程认为,以作为证明持有人有权受领、占有及处分该凭证及其有关货物之任何其他凭证。一般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即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管他是否真是该货的主人,只要他能递交提单,就可提货。物权凭证可分为流通或转让与不流通或不转让两类,一般使用的属于可转让凭证。
物权单,也称为物权凭证,是一种代表所有权的凭证。以下是详细介绍:
流程:在物权单的交易中,买方会要求先核实资料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双方协商变更或签订新的协议。如果一切顺利,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在货物所在地提货。1
特点:物权单可以是流通或转让的,也可以是不流通或不转让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物权单是可转让的。
此外,物权是法学术语,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货代提单能否成为物权凭证?
许多人认为区分于货代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那么货代提单能否成为物权凭证呢?
在物权法当中,“物权凭证”是指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使是货代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证也要看适用的法律是否认同货代提单是物权凭证,因为只有采用物权法体系的国家才有这个概念,货运的归属在出现纠纷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用以识别的证据。
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该凭证的具体应用方式和市场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其流通,这个问题就不是可以流通的问题,而是流通性强弱的问题,因此,当然就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
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通性讨论源于许多国家的确对记名提单有明确规定不可流通,但并不能以此判定货代提单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来判定它是否是物权凭证。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记名的,不可流通转让,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这样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证强调的是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 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承认的事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各国的物权法中,虽然对动产物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目的上是一样的。由于动产物权转移快,动产种类与形式繁多,其物权如都要通过登记制度来签发一个凭证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各国法律动产物权的归属认定往往主要依据原物权所有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有的事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
如果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和其它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有物的一些证据。这里可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发票、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等可能都能证明,但没有一张单据可以独立作为一张物权凭证而存在。
离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有货物外,它即不反映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表达并通过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以证明货物买卖双方物权的凭证,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
提单仅能限定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单作为凭证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事实来确定。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以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纠纷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交易行为是否最终实现,或物权是否转移,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的义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纠纷中与其它文件共同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证,但这种性质,并不是货代提单特有的。
因此,不能简单笼统的把货代提单归为“是”或“不是”物权凭证,把其看作是一份有关货物的事实占有证明文件可能更为准确。此种占有事实,随着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与改变而发生变换,最终依靠其他如货物销售合同、货代提单等主要文件共同发生确定货物物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如何理解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普通法下一个单证要成为特权凭证,要以下四点条件:
(1)只有在无法或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会需要一份特权凭证。
(2)必需可以转让。
(3)必须是最后单证。
(4)证明习惯做法。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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