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提单在海运贸易中的应用--(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
Lily说跨境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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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单证,也是打开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交易的银钥,可见其重要性。
第一、 引言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单证,也是打开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交易的银钥,可见其重要性。然而,随着世界各国间愈发紧密的贸易往来,传统纸质提单流转速度慢、容易被伪造等缺点,再加上“无单放货”的使用频率增加的风险,纸质提单逐渐无法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另外国际保赔集团宣布,自2025年2月20日起,符合特定要求的无纸化交易系统将被“视为认可”。可见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在国际海运贸易的地位,很多贸易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也逐渐认可电子提单。第二、 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指遵循传统提单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即《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和《远程数据交换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组合而成,是传统纸质提单的数字化替代方案,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区块链技术实现货物所有权和运输信息的数字化传递。具有高效便捷、安全可靠、成本较低、操作灵活、低碳持续的特点。第三、 电子提单的运用模式 第一种以互联网和法律框架为支撑,将核心信息平台作为主构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交换单据、核查数据,进而完成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通过“登记处”,它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以解决电子提单转让的问题。采取第三方登记制的操作模式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1990年的CMI电子提单规则、1999年的BOLERO电子提单机制、2010的essDOCS电子提单解决方案以及2015年的e-Title™电子贸易文件解决方案等。目前航运在散货贸易领域中被广泛使用是 200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发的“电子航运文件交易系统(essDocs)”,并于2010年付诸实践。 该模式是指国际信用证结算中,船公司在货物发送后以签发电子提单代替传统的代表货权的纸质提单,并通过无纸化电子商务提供商essDocs的网络平台CargoDocs系统将货运单据和电子提货单提交受益人,进出口商、银行和船公司各方围绕电子提单的流转完成单据的传递和物权的转移,实现销售和贸易流程数字化。 在实际操作中essDOCS通过整合交易使所有相关参与方能实时查阅文档,并提供了终端与终端之间的安全性和透明性,从而大幅减少了在各方之间交换电子邮件和文书的工作量;并且用户仅需访问单一交易平台即可完成交易,操作起来灵活、高效、快捷。 第二种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由法律架构支撑,将电子提单流转及电子签收过程写入区块链,可支持承运人、收发货人、金融机构、托运人、海关、商检等多个参与方共同在线完成。这种区块链技术方案具有全网分布保存、防丢失、多方共同记账、防篡改、状块链式结构、易追溯的特点。区块链这一全新技术受到了国际上各航运企业的青睐,最近在提单交易中比较成功的有EdoxOnline、CargoX、Wave和Maersk-IBM合作伙伴TradeLens的Smart B/L。第四、 电子提单的法律保障 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出台一部统一适用的专门的电子提单法。虽然国际贸易的相关法规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属性有所规定,但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仍然缺乏全面、细致、准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惯例和规则。 对于专门针对电子提单的立法和提供法律保障主要有(1) 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规定了电子提单适用于贸易协议各方,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 (2)1990年,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电子提单作了规定,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角度承认当事人以电子提单代替纸提单的约定有。(3)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汉堡规则》第14条第3款从运输的立法中为电子提单问题提供了解决依据。 (4)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给予了数据电文法律适用的平等地位,并对与电子提单有关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通讯手段做出了一些示范性规定,为电子提单的广泛应用创造了条件。(5)1996年,澳大利亚制订的《海运单据法案》,是将电子提单应用于实践的新尝试。为了适应EDI系统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海上运输中不断发展的新趋势,该法案提出了若干项“电子和电脑化海运单据”条款,这些条款对“数据电文”等进行了定义,并承认电子提单与书面单证的同等效力。(6)1997年,中国交通部颁布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管理办法》,为我国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7)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根据电子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应用,于2002年推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UCP600的出台后又升级为eUCP1.1版;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eUCP2.0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8)2008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因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签署仪式,故也称《鹿特丹规则》),其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确认了电子提单脱离对纸质提单依托的独立适用的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国际贸易应用电子提单的基础。虽然仅有20几个国家签约也未生效,但也确定了电子提单在贸易运输中的占有的地位。第五、 电子提单常规签发步骤 在国际航运贸易中,电子提单的签发通常步骤: 第六、 电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货物从始发地到目的地全程运输信息的文件。具有高效便捷、安全可靠、成本较低、操作灵活、低碳持续的特点。EBL是一种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指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电放提单上通常标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表明提单权利的放弃或电子放货的指示。电放提单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 从形式上来说电子提单是完全电子化的,不涉及纸质文件,而电放提单虽然也是通过电子方式处理,但可能涉及纸质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从提货流程上说电子提单的流转和所有权转移完全依赖于电子数据和密码保护,而电放提单则可能需要收货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盖章的LOA或ID证明,以在目的港提货。从标记上来说电放提单上会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字样,“Surrendered”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Telex Release”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而电子提单则不会有这样的标记,它们是通过电子方式认证和处理的。第七、 结束语 随着国际海运贸易快速发展,尽管电子提单在全球商业贸易中实践尚不够成熟,但电子提单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不仅具备能够实现传统提单的三项功能的基本素质,还有保障交易安全、提升单证流转效率、降低成本和费用方面的优势。未来的全球航运界定能够走出一条对电子提单以及区块链相结合的崭新商业模式。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参阅相关书籍和亲身经历,仅个人观点仅供参,如有雷同,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