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参考信息,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及低含量危险成分的影响如下:
判断依据与标准
若混合物中主要成分为《目录》危化品且质量/体积比之和≥70%,则视为危险化学品(除非鉴定不属于危化品原则)。
若总和**<70%或特性未定**,需通过物理危险性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危化品。
定义与原则:危险化学品需符合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依据国家标准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等类别中确定。
CAS号匹配:若化学品与《目录》中某条目的CAS号相同,无论名称是否一致,均视为危险化学品。
混合物判定:
含低含量危险成分的情况
单一物质:若该化学品为《目录》中列明的单一物质(如工业产品或高纯度化学品),即使含微量杂质,仍属于危险化学品。
混合物:若危险成分含量极低且总和**<70%** ,通常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但需通过鉴定确认其危险性。例如,闪点≤60℃的含易燃溶剂制品需符合闪点标准。
依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说明中明确条目无含量说明时默认指工业产品或高纯度化学品。
《实施指南》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混合物中危险成分比例及鉴定要求作出规定。
辅助信息:
对于柴油,若每批次闭杯闪点均>60℃,则企业无需按危化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符合交通、铁路等部门规定,且需在包装上标明危险性说明及安全标签。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进出口危险品的常见分类及国际标准
进出口危险品的常见分类及国际标准如下:
一、危险品分类
1.危险化学品:
l国际标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l国内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l分类依据:根据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分为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2.危险货物:
l国际标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
l国内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l分类依据:根据物质的主要危险性,分为9大类:
l第1类:爆炸物
l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l第3类:易燃液体
l第4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物
l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l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l第7类:放射性物质
l第8类:腐蚀性物质
l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二、国际标准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l由联合国制定,旨在确保化学品的安全性、健康性和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致性。
l标准内容包括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
2.《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
l主要针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强调短期危害性。
l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要求、运输文件等]。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l专门用于海运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了包装、标记、文件等内容。
4.《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
l适用于航空运输中的危险货物,规定了包装、标记和文件要求。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RID):
l适用于铁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规定了包装、标记和文件要求。
6.《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ADR):
l适用于公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规定了包装、标记和文件要求。
三、国内标准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l列出了2828种危险化学品,涵盖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气体等。
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l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与国际标准接轨。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l国内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时需遵循此规则,确保包装和运输符合国际标准。
四、常见进出口危险品
1.危险化学品:
l包括烟花爆竹、打火机、灭火器、香水、染发剂喷雾等。
2.危险货物:
包括锂电池、安全气囊、减震器、免洗洗手液等。
一、常见且易被忽视的危险品类型
1.看似普通的化工产品
l导热膏、涂料、水性漆:部分含易燃溶剂(如丙酮、丁酮)或腐蚀性成分(如镓、硫酸),可能属于3类易燃液体或8类腐蚀品。例如,某进口导热膏因含70%镓被判定为8类危险化学品。
l乙醇溶液、碘酒:乙醇浓度高于24%的溶液可能属于3类易燃液体。
l合成香料、食用香精:部分含高浓度易燃溶剂或毒性成分(如含丙酮的预粘胶),需注意《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条。
2.日常用品中的危险品
l锂电池、蓄电池:属第9类杂项危险品,运输中易引发火灾。
l香水、指甲油、染发喷雾剂:因含易燃成分(闭杯闪点≤60℃),属于3类危险品。
l乒乓球、修正液:乒乓球含易燃气体,修正液含挥发性溶剂。
3.工业材料中的隐蔽风险
l硅铝粉、硅化镁:遇水释放易燃气体,属4.3类危险货物。
l松香水、橡胶溶液:含易燃溶剂,运输中需特殊包装。
二、易混淆或误判的危险品特征
1.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l交叉性:危险化学品侧重化学危害(如毒性、腐蚀性),危险货物侧重运输风险(如爆炸、易燃)。两者部分重叠但不完全等同。例如,硫酸氢钠属危险化学品但不属危险货物。
l判定依据:
l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GHS分类。
l危险货物: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TDG规则。
2.包装与标签的误用
l包装类别混淆:危险货物包装需符合UN规格(如II类包装),而普通化工品包装可能不达标。某企业因未使用危包证被处罚。
l标签缺失或简化:危险化学品需完整公示标签(含象形图、信号词等),小包装可简化但不得省略关键信息。
3.成分阈值的敏感性
l混合物管制:含甲苯、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比例超过40%的混合物需申领许可证[37]。例如,含50%丙酮的预粘胶因未申报被罚。
l闪点临界值:闭杯闪点≤60℃的涂料需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三、行业潜在风险清单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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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忽视危险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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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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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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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铝粉、含镓导热膏、松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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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遇水易燃)、8类(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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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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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蓄电池、含易燃溶剂的电路板清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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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杂项)、3类(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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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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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含乙醇)、染发剂(含过氧化氢)、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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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易燃)、5.1类(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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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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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压缩气体)、修正液(挥发性溶剂)、樟脑(易燃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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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类(易燃气体)、4.1类(易燃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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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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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酒(乙醇溶液)、含有机过氧化物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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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易燃)、5.2类(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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