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需要知道的不同成交方式如何正确向海关申报运杂费
近期高频出现因成交方式下运费、保费、杂费申报错误导致处罚的案例,在外贸业务中的“成交方式”又称“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约定货物交接过程中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关键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标准化。选择合适的成交方式直接影响交易成本、风险分担及报关流程。
目前最新版为Incoterms® 2020版,一共未4组(11种)成交方式,Incoterms®属于国际惯例而非法律,旧版本(如2010版)目前仍可使用,但需在合同中明确标注版本(例如“FOB Shanghai, Incoterms® 2010”)。
不同版本间会有例如责任划分的变化,例如旧版FOB、CIF成交方式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为“越过船舷”(Passing the Ship's Rail),后因为在吊机作业时掉落导致的货损不便于界定责任,后修改为“货物放置到船上”(Placed on Board the Vessel)作为买卖双方风险的交割。
Incoterms® 2020版术语分组:
E组:起运地交货(卖方责任最小)
F组:主运费未付(卖方负责出口清关)
C组:主运费已付(风险在装运港转移)
D组:目的地交货(卖方责任最大)
本书作者于强老师,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浙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银(香港)发展规划部高级经理、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押汇部经理等职,长期在海内外银行界从事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工作,2006年创立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在银行业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著有《香港银行押汇实务》、《UCP600实务操作指南》、《URDG758与银行保函实务指南》,并为《国际商报》特约撰稿人。

在国际贸易中随着中国制造业出海“中国大物流时代”与“线上跨境贸易”的到来,业务模式将更加多样化。那么做好外贸合规的其中一件小事则是明确不同“成交方式”下如何合规申报运保杂费,以避免影响我们进行AEO认证或是被海关处罚。
以下2个是因此类申报错误导致处罚的典型案例,均是由于漏报错报而产生
那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报关单上的单价&总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第二十九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这里的两个关键词“起卸前”&“装载前”清晰地划定了边界
下面我用表格来清晰呈现一般情况各成交方式的申报细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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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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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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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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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签约的工厂交货价
运费:无需申报国际运费
保费:无需申报国际保费
杂费:需申报工厂至启运港装运前的费用,如该费用由买方支付,外贸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告知买方有义务要求货代提供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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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为合同签约价值
运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国际运费+境内卸货前的运费,包括境外陆运)
保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未购买保险的可依“0.3%”申报缴税
杂费:见“常见需申报计税的杂费清单”+境外发生的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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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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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需包含装船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内段运保费
运费:无需申报国际运费
保费:无需申报国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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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为合同签约价值
国际运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
国际保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未购买保险的可依“0.3%”申报缴税
杂费:见“常见需申报计税的杂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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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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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需包含装船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内段运保费
运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国际运费
保费:无需申报国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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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为合同签约价值
国际运费:无需申报
国际保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未购买保险的可依“0.3%”申报缴税
杂费:见“常见需申报计税的杂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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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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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需包含装船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内段运保费
运费:以实际支付国际运费金额申报申报
保费:以实际支付国际保费金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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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价:申报货值为合同签约价值
运费:无需申报国际运费
保费:无需申报国际保费
杂费:见“常见需申报计税的杂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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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常见需申报计税的杂费清单”
CAF-货币贬值附加费
ECRS-紧急成本附加费
EBS-紧急燃油附加费
BAF-燃油附加费
QTS-码头附加费
CIC-不平衡附加费
PCS-港口拥挤附加费
PSS-旺季附加费
那么采用支线船方式进境的货物又有什么不同?
内支线(Feeder Service)指国际干线船舶抵达中国主港(如上海、厦门、青岛)后,通过小型船舶将集装箱转运至国内二级港口(如马尾、鲅鱼圈)的外贸货物中转航线,属于国内港口间的外贸运输支线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境内段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过往由于海运进口货物运费通常是按国际国内联程总费用结算,企业无法从船公司拿到国内段的运费资料,市场上也没有权威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只能按照全程运费申报计税。
海关总署发布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估价指引》明确:内支线运费扣减需满足“起卸后”+“客观量化”两个条件。
货物在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内支线继续运输的费用(如厦门→马尾的转驳费),若能量化拆分,无需计入完税价格,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这一业务模式称为“内河运费扣减(内支线运费扣减)
此业务模式也与前文提到的“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相呼应。
那么总结以下最常见的错误案例
1.进口业务漏报杂费“各种海运附加费”、“发生的非常规运输费用(例如绕行费、港口拥堵费)”;
2.EXW错报为FOB、FOB错报为CIF;
以下还有一个来自黄埔海关的一个代表案例,EXW成交错将国际环节产生的运保费申报在杂费栏
某企业出口化工原料,合同采用EXW条款,其中EXW成交价格为50000元,买方实际支付全程运费1000元、全程保费200元。企业错误将1200元填杂费栏进行申报。
经核实,买方提供的运保费凭证上列明国际段运费900元、保费180元,故买方实际支付总运费1000元中含境内段100元+国际段900元,实际支付总保费200元中含境内段20元+国际段180元。在不存在其他应计入计税价格项目的情况下,杂费栏应填120元(含国内段运费100元、保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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