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10月6日,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就专利号为EP3016464B1的专利纠纷案发布法庭命令,驳回了原告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ASC)在诉讼过程中新增的5G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主张。
ASC成立于2022年12月,注册地位于美国特拉华州,是一家非专利实施实体(NPE),并非技术研发或开放型公司,而是通过收购专利以专利许可为主要盈利模式。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自2023年开始陆续获得专利转让,随即便在2024年在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对小米提起诉讼,指控小米公司多款产品侵犯其专利。业内专家指出,这正是NPE惯用的利用诉讼追求高回报率的脚本——依托“禁令友好”法域发起诉讼,以诉讼威慑取代许可谈判,从而迫使产品公司接受其报价。该专家还提到,国际知名商业咨询机构Stout于2023年1月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私掠者报告》(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Privateer Report)显示,NPE的平均报价通常约为非私掠型专利权人的15倍。
该法庭命令显示,在UPC慕尼黑地方分庭最初的起诉书中,ASC表示该专利与4G标准相关,并基于4G技术中的DMTC功能阐述了侵权理由。然而,在后续的法庭答辩回复中,ASC临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该专利同样被5G标准中的SMTC功能所实施,从而试图将侵权主张扩展至5G领域。业内专家指出,尽管在通信领域中,一项专利可能覆盖多个技术代际,但在实际诉讼中,权利人通常会聚焦于某一特定代际提出主张。ASC在本案中临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可能反映出其对原有诉讼主张信心不足,试图通过扩大主张范围来增加获胜的可能性。
小米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基于UPC程序规则第263条,ASC此举属于对诉讼案件的“不可接受的修改”(inadmissible amendment)。
UPC慕尼黑地方分庭经审理后支持了小米的请求。法院认为,ASC在答辩回复中首次引入基于5G标准的侵权论点,构成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变更。由于ASC未能证明此修改无法在更早阶段以合理勤勉的方式提出,且该修改可能不合理地阻碍被告的应诉行为,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接受该新增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涉案专利转让自中兴通讯。据此前媒体报道[1],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数据库显示,中兴通讯于2023年向ASC转让了55项美国专利。此类专利私掠行为把大专利包化整为零,不仅加剧了通信行业专利许可的复杂性,也进一步推高了行业的交易成本。
此次法院对ASC新增诉讼主张的驳回,不仅是小米针对NPE在UPC法院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也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ILEHWG0bt-9XqTtpgD8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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