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直播电商行业法律合规风险案例|传媒公司诉谢某某合同案

直播电商行业法律合规风险案例|传媒公司诉谢某某合同案 合规周知
2024-03-14
10

网络直播经纪合同纠纷案解析[k]
 
主播违约跳槽,法院如何认定违约责任?[k]

随着网络电商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模式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滞后、法律关系复杂、纠纷频发等问题。尤其在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履约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主播谢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为期三年的《演艺经纪合同》,约定谢某某在该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独家直播,每月有效直播不少于26天,每日累计超过5小时,且自然月内未经请假停播不得超过3日。合同明确,若谢某某连续3天未播或月缺播达7天,构成根本违约,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同时赔偿包括签约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依约支付首期签约费1.5万元。但谢某某自2019年10月5日起停止直播,并于10月15日明确表示拒绝履约并提出解约。传媒公司于同年12月发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谢某某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且违约金条款过高,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6万元。对于签约费与律师费的返还请求,因违约金已涵盖相关损失且律师费票据关联性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演艺经纪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谢某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驳回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无效、传媒公司未支付第二期签约费构成违约在先,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合同属格式合同应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二期签约费支付条件为完成满三个月直播,而谢某某未达约定直播时长,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传媒公司未付款不构成违约。同时,涉案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不构成格式合同,谢某某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合规周知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105
粉丝 0
合规周知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0.6k
粉丝0
内容1.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