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价“缩水”5500元 中介被诉退还款项
广州中院判决:隐瞒真实售价属不诚信行为,差价应退还消费者
刘某某与某车公司签订《车辆委托订购协议》,委托其采购一台“沃兰多2020款轻混530T自动劲享版(5+2款)”,协议约定成交价为87,400元,另收代理服务费350元[k]。刘某某付清款项后,在4S店提车时发现机动车发票显示实际购车价为81,900元,认为该公司多收取5,500元,遂提起诉讼[k]。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协议中明确车辆价格可能变动,需经消费者确认结算单[k]。但某车公司未披露车辆真实售价,将5,500元差价作为其与“资源方”共享的服务费,且该行为与其宣传的“厂家直购、无隐藏费用”“全程免费购车服务”等承诺相悖[k]。在仅约定350元代理费的情况下,公司通过隐瞒价格获取差价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退还5,500元[k]。
法院指出,中介机构在促进交易中具有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真实售价赚取差价,损害消费者权益[k]。本案判决对不诚信中介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体现了司法对中介服务的监督,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维护车辆交易市场秩序[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