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新能源车超时占桩案件,部分车主存在疑惑:车辆超时94分钟被收取438.4元,车主起诉后仍败诉,此类收费为何具备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另有一类相似情形:快递柜收取超时费,多数消费者却可直接拒绝。同属超时收费,结果为何存在显著差异?
一、新能源车超时占桩案:
北京车主顾某于去年在某酒店停车场使用某新能源车企超级充电站充电,充电完成后未及时驶离,车辆超时占用充电车位94分钟。后续其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超时占用费438.4元。顾某对该笔费用持有异议,将该新能源车企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法院支持车企的理由有二:
其一,收费规则已充分告知。该新能源车企通过官网、车机大屏幕、手机APP 等多渠道,明确告知超时占用费的计费标准及适用情形;且顾某此前曾多次出现超时占桩情况,并实际支付过部分超时占用费,可认定其已知晓并接受该规则,双方就超时收费条款形成合意。
其二,收费目的具备合理性。车企设置多项减免机制,如充电站空闲车位占比超过50%时不收取超时费、首次超时占用可免除费用等,可见收费并非以盈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为了督促车主及时驶离,提高充电资源利用率,保障其他车主的补能权益。此外,顾某自2022年起即为该品牌车主,对充电所需时长具备明确认知,此次在可提前驶离的情况下,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且占用期间案涉充电站仅剩余2个充电桩,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充电资源紧张,影响车企正常运营,故法院认定收费标准合理,无需调整。
二、快递柜超时收费:
相较于新能源车超时收费的合法性,快递柜(如丰巢)收取超时费时,多数消费者拒绝付费的行为可得到法律支持,原因在于收费缺乏法律依据与合同基础,
(一)收费对象界定模糊
丰巢向消费者收取超时费的问题的是收费对象不明。消费者购物时已支付快递费(含包邮情形下,快递费已计入商品价款),该费用包含送货上门的服务内容:在电商交易中,运输合同由商家与快递公司签订,约定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址,消费者并非运输合同的缔约方,亦未与丰巢就超时保管费达成任何合意,故丰巢向消费者收费缺乏合同依据。
(二)收费程序与规则不合规
依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快递柜运营企业需设置合理的免费保管期限,且应提前向消费者告知超出期限后的收费标准;同时,快递员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必须征得收件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投递的行为已违反法规规定。
实践中,快递柜运营方常存在“取件时才告知具体收费标准”“未提前提示超时风险”等问题,且快递员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将包裹存入快递柜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不仅可拒绝支付超时费,还可要求快递公司按约定提供上门投递服务。
因此,同样是超时收费,两种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