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免)税政策公告
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实施“离境即退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3号公告,明确对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政策。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按现行规定申报退(免)税;未实现销售的货物采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模式先行申报出口预退税。
二、出口预退税申报要求:
- 在申报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代码:HWC-YT)。
- 区分未售与已售货物分别申报;未区分的统一视为未售货物。
- 生产企业使用单独申报序号,外贸企业使用单独关联号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需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完成核算(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未按时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待货物销售后重新申报。
四、出口预退税核算时的具体处理:
- 货物已销售的,确认应退(免)税额与预退税额差异并调整申报。
- 货物未销售的,全额缴回预退税款,待销售后再申报。
五、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备案的纳税人,必须先完成出口预退税核算并结清相关税款。
六、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 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使用海外仓订仓单、所有权文件、租赁协议或其他佐证资料。
- 销售佐证资料应在货物销售后15日内留存备查,可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保存。
七、纳税人须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严格审核,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将依法追责。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