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王奥律师
司法政策解读- 币圈资讯简报
一
政策严寒与司法实践的“温差”
2021年“9.24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公民需自担风险。但现实中,涉虚拟货币的纠纷不断,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并非一概拒绝保护,而是呈现出更细致的司法判断。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司法认定的基石
尽管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主流司法实践已认可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
这一点也是法院能够介入处理相关纠纷,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如诈骗案)将其认定为犯罪对象的基础。
二
民事纠纷的判决逻辑
常见问题:交易无效后,什么情况下能退款?什么情况下风险自担?
场景一:交易已完成 | 秉持“风险自担”原则。双方自愿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和交付后,因币价波动等原因反悔,要求退款的,法院通常驳回请求。
案例一:河南USDT买卖纠纷案(郑某诉赵某)
案情概述:2023年2月2日,原告郑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赵某支付10000元人民币。郑某诉称这是借款,请求归还本金;赵某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该笔款项系郑某购买2100个USDT(每枚7元,共计14700元)的一部分货款(通过“益生态平台”已交付2100个USDT,剩余4700元未付)资金流转明晰:郑某支付人民币,赵某已实际交付虚拟币。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查明,郑某仅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赵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10000元为买币款且已交付USDT。法院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认定该笔交易系虚拟货币买卖。鉴于交易双方自愿完成交易,法院未按照借贷关系判令返还。
法律背景与意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行为无效,风险由交易双方自担。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监管文件和民法典原则,确认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并指出原告属“反悔式维权”。该判决表明:完成交易后,买家仅试图退款的诉求难获支持,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返还款项。
文书信息:(2025)豫9001民初3862号,河南省某人民法院
案例二:浙江委托买币纠纷案(王某诉李某)
案情概述:2021年,原告王某称其受被告李某诱导参与USDT投资。王某通过多次转账共计76万元给李某,委托李某帮助购买USDT。李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资金转给第三人(周某、华某等)用于购买USDT。后来王某主张李某并未实际购买USDT,系平台数据被篡改,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李某则否认存在委托合同。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确系委托关系所致,但虚拟货币投资属非法金融活动,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被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将款项用于购买USDT,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谓数据篡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中的财产应予返还,但本案被告并未从中获利,款项已用于购买USDT,现有证据不足支持原告返还诉求,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背景与意义:本案法院综合适用民法典和监管文件原则。根据银发〔2021〕237号及民法典规定,虚拟货币投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民法典第157条原则应返还财产,但无利可图、且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因证据不足无法返还,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体现出:法院虽然认定合同无效,但也审查交易履行情况,按公平原则判定责任,不支持单方面“返币退款”诉求。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文书信息:(2024)浙0122民初4242号,浙江省某人民法院
场景二:交易未完成 | 侧重“恢复原状”与“公平”。若卖方收取法币后未交付虚拟货币,且无法证明已履行,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判令返还资金。
案例三:广东收钱未交币纠纷案(徐某诉何某)
案情概述:2023年7月,原告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何某支付10000元。徐某主张该款系支付给何某推荐高收益股票投资服务的费用;何某则称这10000元系原告通过CG平台购买一种虚拟币(“CG币”)用于赌博。双方对款项用途产生争议。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查明,徐某仅提供了转账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票投资服务合同。何某承认收款且称是虚拟币交易,但该交易违反我国金融政策,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法举证已实际交付任何虚拟币,且交易平台已无法登录核验。法院认为,既然被告未完成交付义务,则依法应返还已付资金。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何某退还10000元给徐某。
法律背景与意义:本案交易因涉嫌违法而无效,但与前案不同的是,一方并未完成交付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保护未履行受害方的利益,直接支持退款。判决强调:即使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但如果卖方未实际交付虚拟币,买方支付的对价应予返还。这一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也会考虑双方履行情况,避免买家“零交付”而承担风险。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何某退还原告徐某10000元;驳回其余诉求。
文书信息:(2025)粤0104民初16716号
场景三:存在诱导行为 | 审查“过错责任”。若一方存在保本承诺、诱导投资等过错行为,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四:浙江保本承诺纠纷案(王某诉汪某)案情概述: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王某在被告汪某的诱导下累计投资158.99万元用于购买USDT。汪某出具《保本保证书》,承诺若投资失败则赔偿本金及收益。王某已将资金转至汪某指定账户并购买了价值160万元的USDT。2024年初该交易所停止交易后,王某追讨本金无果,汪某仅偿还53.82874万元,剩余105.16126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认为,王某与汪某之间形成投资委托合同,但因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且交易违反金融安全管理,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需自行承担投资失败后果。然而,汪某以《保本保证书》为诱因促使王某投资,对原告的资金流失负有过错。法院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剩余未还本金105.16126万元承担60%的赔偿,即63.096756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律背景与意义:依照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合同无效后一般应返还财产,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过错和合同内容。在本案中,主要买币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未支持返还全部本金,而是根据保证书承诺和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此判例显示,虽然虚拟币交易合同因违反公序无效,但如果一方作出“保本”承诺并导致对方作出投资决定,该承诺形成独立的民事责任,由法院酌情判责。
判决结果:被告汪某赔偿剩余本金的60%,即63.096756万元;原告的其他诉求(剩余本金)不予支持。
文书信息:(2025)浙0127民初331号,浙江省某人民法院
场景四:事后达成和解 | 尊重“意思自治”。即使底层交易无效,但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独立还款承诺,被视为新的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例五:浙江跨境换U后赔偿纠纷案(易某诉沈某)
案情概述:2023年6月,原告易某通过被告沈某及其引介的案外人将43000美元兑换为USDT(用于境外回款),但未能收到人民币。2023年6月29日,易某与沈某当面沟通后,7月3日凌晨沈某承认曾“打包票”保证资金安全,并承诺赔偿16万元人民币(已支付6万元,余款三个月内付清),但其后并未支付余款。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认定,易某与沈某之间先前构成中介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然而,沈某在案发后作出的16万元赔偿承诺构成独立的新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沈某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违约。法院据此判令沈某支付16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背景与意义:本案涉外汇与虚拟币交易,虽初始交易因违法无效,但司法上承认事后“打包票”承诺的效力。法院依据民法典公平诚信原则,视为双方在主合同无效后另行达成的有效协议而予以支持。该判决表明,即便是违法行为引发的后续承诺,如果双方基于该承诺形成合意,法院亦可维护该部分协议,实现救济。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沈某支付16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文书信息:(2024)浙0502民初3012号
三
律师的“案由选择”——决定诉讼走向的“第一步棋”
案由即赛道,赛道不同,裁判规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可保全范围、甚至刑民交叉的触发条件全部随之改变。
下面的案例,之所以能胜诉,关键之一在于原告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并提供了借条,法院据此将USDT视为借贷的标的物,并判令归还折算后的人民币。
案例六:杭州萧山“借U不还”案
案情概述
借贷发生:2024年6月和2025年1月,原告毛某(化名)两次向被告文某(化名)提供借款,用于后者的虚拟货币炒作,涉及出借6500枚USDT(泰达币)和人民币14400元
资金流转:毛某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的USDT账户分多次向文某指定地址转入共计6500枚USDT,同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4400元人民币给文某。
违约情形:借款到期后,被告文某未按约返还USDT和等值人民币,也未支付任何利息。毛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凭借出借时签署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定与判决
借贷关系成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查明,毛某与文某的借贷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民间借贷关系,毛某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文某因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此合同合法有效。
还款义务明确:法院认为,借款协议约定以USDT和人民币为借款标的物,应当视为以6500枚USDT加人民币14400元为出借本金,文某到期应返还等值资产。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汇率(1 USDT = 7.3 元)将6500枚USDT折算为47500元人民币,再加上应计利息,裁定文某向毛某返还人民币本金及利息。
法律背景与意义
监管规定:《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等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按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传统案例态度:以往部分法院对虚拟货币借贷持否定态度。如江苏常州、深圳福田等地法院曾认为,USDT等稳定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属性,不应作为借款合同标的,相关行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司法创新:本案杭州法院审慎采纳了“借U还U”的借贷形式,对以USDT为标的的借款合同效力予以认可。这一做法与以往直接驳回涉币交易的立场不同,体现了法院对虚拟货币财产权的有限承认及对民事救济需求的务实平衡。法院根据实际借款情况折算人民币返还,有助于保障贷款人权益,也为未来稳定币借贷纠纷提供了参考思路。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文某向原告毛某偿还本金和利息,按贷款当时约定汇率将USDT换算为人民币金额返还。该判决确认了以USDT出借的合同效力,折算人民币返还的方式也与早年完全否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做法明显区别,属于对合同事实的一种审慎认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9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
四
民刑交叉的模糊边界:是纠纷还是诈骗?
1. 当纠纷升级,就需要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项目、伪造数据、转移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等行为。
2. 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二和案例四中,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诈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金最终流向了购买USDT,而非被个人完全非法占有。
五
结语与给投资者的启示
当前司法实践正走向“审慎的精细化处理”:既不鼓励虚拟货币交易,也在个案中努力实现公平。
给投资者的建议: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借条)等。
明确约定:如有借贷,借条内容务必与实际出借的资产(是币还是钱)完全一致。
警惕承诺:对“保本保收益”等高额承诺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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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是基于公开判例整理的法律分析文章,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请务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制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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