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数据申报新规定
政策背景与目的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中,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数据前置申报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业务流程的基础环节。为规范管理,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2017年第5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备案及变更要求

-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该代码进行备案及电子数据传输;无此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 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需按规定办理海关备案。
- 企业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请变更。
传输时限规定

-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或物品的,应在装船或抵达境内前按时间要求提交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进境载有旅客的,须提前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具体根据航程时长而定。
-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的,应在办理申报手续前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并按装船或装载时间提交其他数据。
- 出境载有旅客的,需提前1小时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数据项及传输要求调整
- 新增“共享航班号”、“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等选填项。
- 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更新(详见公告附件)。
- 收发货人代码填写规则明确,如境内企业使用“USCI+代码”,自然人则用“ID+身份证号”等形式。
“货物简要描述”管理

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要求将自动退单。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