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管理办法解读
取样与化验
取样·化验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署令176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五调整
修订的《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署税发〔2008〕511号)
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取样化验结论多久可以出结果?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送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
取样化验结论查询途径?
可以通过“中国海关归类化验”APP进行查询,输入报关单号即可查看化验状态。
完成鉴定后样品在化验中心存放多久?
除危险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海关化验样品自出具《鉴定书》之日起保存六个月。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或尚未结案案件的样品,应延长保存期限。
管理办法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化验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属性、成分等进行检测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海关化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化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原则。
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关化验人员需取得从业资格。
第七条 海关化验中心按GB/T 15481进行质量管理。
第八条 海关对无法确认货物属性时可组织化验。
第九条 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协助。
第十条 必要时海关可径行取样。
第十一条 样品封存后一式两份送检。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应提供样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样品应专人送抵化验机构。
第十四条 化验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鉴定结论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海关化验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执法依据。
第十七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样品保存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 过境货物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关务瞭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