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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进出口退运货物规范申报指南

关务干货:进出口退运货物规范申报指南 佛山电子口岸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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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退运货物概述 (一)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

退运货物管理规定

一、退运货物概述

(一) 定义

退运货物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二) 适用范围

详见相关规定文件。

(三) 不适用情形

  •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分别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 租赁不满一年(1500);
  •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 出口加工区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或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不征收相应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2018〕0240号

第五十五条: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经海关确认后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及代征税。

第五十六条: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经海关确认后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第三十章 退运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在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复运进境。如需延期,须提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且单证齐全的,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及代征税。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处理。

《关于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不予征收进口税的公告》津关公告【2005】0010号

申报此类货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书面申请,明确退运理由;
  • 原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据;
  • 买卖双方退货协议及往来函电;
  • 税务机关证明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回所退税款;
  •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鉴定检验证明书。

三、接单审查单证

  • 商品质量和规格检验报告
  • 退运情况说明
  • 退运协议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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