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运货物办理指南
货物退运包括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和已办结海关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需退运的货物,后者称为一般退运货物,监管代码为“4561”。
适用范围
退运货物指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等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适用于以下监管方式:
| 监管代码 | 名称 | 监管代码 | 名称 |
| 0110 | 一般贸易 | 0130 | 易货贸易 |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租赁贸易 |
| 1616 | 寄售贷销 | 2025 2225 |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不适用情形
01. 货物进境放行前退运→直接退运(4500)
02.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来料料件退换(03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03.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加工设备退运(0466)
04.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货物退运→租赁不满一年(1500)
05. 免税品退运出境→其他(9900)
06. 出口加工区设备退运出境→区内设备退运(5361)
07. 无代价抵偿货物退运→其他(9900)
征税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免税或退税:
-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 原状复运出/进境。
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原进口税款可申请退还;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原出口税款也可申请退还。
审证管理规定
退运货物不实行许可证管理,但涉及国际条约、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等限制措施按相关规定办理;
退运进口货物可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办理所需资料
- 退运申请及说明;
- 收发货人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
- 原报关单正本及全套单证;
- 品质或规格原因的检验证明书;
- 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并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可申请退还。
相关企业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关务小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