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政策解读
新政取消第三方检测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近期出台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外贸企业成本。其中明确规定“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
Q1 什么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等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
Q2 退运货物适用范围有哪些?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0110 | 一般贸易 | 0130 | 易货贸易 |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租赁贸易 |
| 0616 | 寄售代销 | 2025/2225 | 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 |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Q3 哪些情形不适用于退运货物?
-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分别对应“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 出口加工区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 无代价抵偿货物退运,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Q4 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或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关税。
- 退运原因: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或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
- 免税期限:起算期为货物出口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
- 条件要求:货物形态需保持原状,未经过加工、修理或改装。
Q5 办理退运手续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 原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单证。
-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特别提示: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编号。
实例: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电热水壶,境外买方发现无法加热问题,经协商退回。该批货物符合因品质原因退回且在1年内原状退货条件,经海关审核后准予免税放行。
番外篇:其他可免征税款的常见货物包括: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并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设备等。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