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互联网助贷新规解读:强化总行管理与权责匹配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助贷业务”官方定义,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进入“强监管、重质效”新阶段[k]
一、政策背景:从“快速发展”到“规范提质”
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外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助贷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融资需求。但同时也暴露出以下问题:
- 权责收益失衡: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平台引流,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导致风险责任与收益不匹配[k]。
- 定价机制混乱: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变相抬高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个别产品实际利率超过36%[k]。
- 机构管理失控:存在总行管理缺位、合作机构准入不严等问题[k]。
- 消费者保护不足:营销宣传不合规、信息披露不透明、违规催收等现象频发[k]。
在此背景下,结合2025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通知》(金发〔2025〕12号)中提出的“扩大供给、优化管理、加强风控、保护权益”等七方面要求,9号文的出台旨在推动消费金融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实现规范稳健发展[k]。
二、历史沿革:十载监管,逐步完善制度框架
自2015年以来,监管机构持续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体系,主要政策演进如下:
发布时间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核心内容 |
2015.7.18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 |
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k]。 |
2016.4.12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国办发〔2016〕21号 |
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遏制风险高发态势[k]。 |
2016.8.17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银监会令[2016]1号 |
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规范业务活动[k]。 |
2017.12.1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
整治办函[2017]141号 |
禁止无资质放贷,严禁核心风控外包,界定综合成本上限[k]。 |
2018.3.28 |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
/ |
规范催收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k]。 |
2020.7.12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银保监会令〔2020〕第9号 |
奠定互联网贷款监管基础,明确风险管理要求[k]。 |
2021.2.19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
加强出资比例、集中度、总量及跨地域经营管控[k]。 |
2022.7.15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
银保监规〔2022〕14号 |
细化9号令要求,延长整改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k]。 |
2023.4 |
关于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的窗口指导口径 |
/ |
推动落实“自主风控”整改要求[k]。 |
2024.2.4 |
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 |
金办发[2024]14号 |
通报典型问题,强化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k]。 |
2024.4.22 |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
金办发[2024]54号 |
细化三类银行业务治理、自主风控和消费者保护要求[k]。 |
2024.5.16 |
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 |
/ |
规范催收流程、机构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k]。 |
2025.3.22 |
关于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通知 |
金发[2025]12号 |
引导消费金融支持提振消费,强化风险管理与权益保护[k]。 |
2025.4.3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
金规[2025]9号 |
首次定义“助贷业务”,强化总行管理、权责匹配、定价规范与自主风控[k]。 |
上述政策演进表明,互联网贷款监管已形成从基础规范到专项细化、从机构行为到业务流程的完整制度体系,持续引导行业规范发展[k]。
三、核心要点:十大条款,聚焦五大监管方向
9号文共10条,聚焦五大监管方向,多项“首次”要求需重点关注:
(一)强化总行管理责任,杜绝“空心化”经营1. 明确主责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与风险管理指标:首次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并设定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关键风险管理指标,防止盲目扩张[k]。
关注点:首次提出“主责部门”。相较2020年9号令仅要求制定业务规划,本次明确设立主责部门,有助于解决多头管理、责任不清问题,推动管理集中化、体系化,提升决策效率与风控水平[k]。
2. 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官网公示:要求总行对平台运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统一准入标准,且名单须通过官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公示,并动态更新。禁止与名单外机构合作[k]。
关注点1:首次要求公示合作机构名单。此举增强合作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倒逼银行审慎选择合作方,强化外部监督机制[k]。
关注点2:协议须包含新规要求。商业银行需与合作机构签订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内容应包含9号文相关规定。对于已有合作,需评估是否需补充签署协议或修订现有条款,确保合规落地[k]。
9号文强化互联网助贷监管:成本管控、穿透增信与消费者保护
新规明确合作费用上限、综合融资成本红线及自主风控要求,推动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k]
成本管控,核定上限和收支匹配:商业银行应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严禁为扩大业务规模放松管理,合作费用支付进度须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k]。
重点关注——首次提出“合作费用上限”与“支付进度匹配”:9号文明确要求银行加强成本与效益管理,全面考量资金、风险、管理成本及合理收益,审慎设定并严格执行合作费用上限。支付合作费用时,须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同步。此举提升银行主导权,但也考验其成本管控能力。以往合作费用多参照市场水平,新规转向基于自身经营能力定价,将影响助贷业务的市场竞争力[k]。
(二)规范定价机制,严控综合融资成本1. 透明收费,禁止变相加价:增信服务费必须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抬高费率[k]。
司法红线,高收费面临合规风险:借款人单笔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和超24%的,借款人可请求调减,高收费模式面临合规压力[k]。
2. 风险定价: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应与业务风险相匹配,不得“一刀切”按上限收费[k]。
(三)强化自主风控,穿透增信监管1. 自主获取数据,强调必要性:银行应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通过具备合法征信资质的机构获取征信服务,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与审批[k]。
重点关注——非首次但具深远影响:虽《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已规定需调查借款人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信息,但新规强调“充分获取”,意味着未来助贷平台需向银行提供更多必要数据,完善原有依赖第三方查询的模式。此外,以下两类客户将难以获得贷款:一是“白户”且银行未掌握其负债信息;二是无社保、无收入、无个税记录且缺乏收入与还款来源证明者。此要求旨在降低不良贷款风险[k]。
白户定义:个人征信报告中无任何贷款或信用卡记录的用户[k]。
根据2023年“五个自主”窗口指导,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需掌握27个关键字段,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
- 客户基本信息(12项):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性别、国籍、职业、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人脸识别图像等[k]。
- 自主支付账户流水(5项):开户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时间、交易编号[k]。
- 受托支付账户流水(6项):交易对象名称、开户机构、账号、贷款用途、到账时间、交易编号[k]。
- 本息回收流水(4项):还款时间、交易编号、还款账户类型与编号[k]。
银行须与具备合法征信资质的机构合作,不得接入未持牌机构提供的征信服务,相关规定已有明确要求[k]。
2. 审批独立,禁止设定通过率下限:平台不得干预银行审批流程,合作协议中禁止设置贷款审批“通过率下限”[k]。
重点关注——首次提及“审批通过率”:9号文首次在监管文件中明确“审批通过率”概念,即通过审批的贷款数占总申请数的比例。该指标反映银行与平台合作成效,过高可能隐含风控宽松风险,过低则影响业务拓展。新规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禁止平台设定通过率下限,以保障银行自主审批权。预计整改期内银行将推动平台签署合规协议,但实际执行仍存不确定性[k]。
3. 穿透增信监管,定期评估代偿能力:银行须将增信机构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至少每季度评估其代偿赔付能力[k]。
重点关注——首次提出“增信余额统一管理”与“季度评估”:此次新规首次要求将增信余额纳入银行统一授信体系,参考《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执行。同时,明确每季度评估代偿能力,相较此前仅纳入绩效考核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跨区域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还需核实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及合规性,防范过度增信风险[k]。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银行主体责任1. 信息披露透明化:银行须向借款人清晰披露贷款主体、年化利率、增信机构名称、增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全部息费[k]。
重点关注——首次明确披露“增信费率”与“违约息费”:相较于此前仅要求披露实际年利率与综合资金成本,9号文新增增信服务费率及违约相关费用披露义务。此举将促使银行和平台全面整改现有合同与展示界面,短期内可能提升客户投诉量,推动消保问题升级[k]。
2. 费用规范,禁止额外收费:除已披露项目外,不得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k]。
重点关注——借款协议需同步更新:新规要求银行在合同中明确“无其他收费”,需对现有协议进行系统性修订,并加强与平台的协作,确保收费规则合规统一[k]。
高度重视催收规范,多次强调严禁违规催收:银行须加强贷后催收管理,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终止合作,并上报监管部门[k]。
重点关注——催收监管持续加码:9号令、54号文及《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均明确禁止违规催收。金融机构须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发生重大违规须立即终止委托。监管已有多起处罚案例:
威海蓝海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催收管理不到位,被罚70万元[k]。
中银消费金融因投诉管理不到位、合作机构管理失职及催收不当,被罚9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k]。
(五)设置过渡期和执行机构,稳妥推进整改1. 设置整改过渡期: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可整改或自然结清,避免“一刀切”冲击市场[k]。
2. 明确执行机构与适用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确保监管政策统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k]。
互联网助贷业务正迈向“强监管、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对银行而言,需实现三大转变:从规模导向转向风险可控,从依赖外部平台转向提升自主风控能力,从短期盈利转向长期价值构建。短期内或面临调整阵痛,但长期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k]。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核心条款解读
根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按评级差异化计量: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部分按在保余额的80%计算,其余部分按100%计算[k]。
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统一按在保余额的100%计量[k]。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由三部分构成: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及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之和[k]。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若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超50%且户数占比超80%,则上限可提升至15倍[k]。
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合计不得超过15%;其中,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债券担保,在计算集中度时责任余额可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k]。
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责任余额依据公司实际承担比例进行计量[k]。
在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指标时,应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k]。
来源:法询金融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