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争议解析
典型案例分析:隆达公司与马士基公司的货损纠纷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有权要求船公司在运输途中退运或改港。然而,若变更合同难以实现且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船公司可拒绝托运人的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双方应尽哪些权利和义务?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以下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原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
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2014年6月,隆达公司从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价值366918.97美元的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并要求做电放处理。
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提出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退运。马士基公司回复因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
同年7月10日,隆达公司询问是否可原船退回。马士基公司表示原船退回不可行,需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并申请退运。
2015年1月29日,马士基公司签发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同年5月19日,隆达公司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时被告知货物已被拍卖。
一审判决(宁波海事法院,2016年3月4日)认为,隆达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被海关拍卖,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马士基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50%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装货港开航前可解除合同。但托运人行使变更权应遵循公平原则。
马士基公司在航程过大半且仅剩2-3天到港的情况下拒绝改港或退运,抗辩成立。马士基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卸货符合规定。隆达公司在长达8个月时间内未采取措施处理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
来源:海运网
编辑:董仕
审核:崔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