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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在货物运输途中要求退运或者改港,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货主在货物运输途中要求退运或者改港,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佛山电子口岸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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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跟广大外贸同仁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类似的国际贸易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争议解析

典型案例分析:隆达公司与马士基公司的货损纠纷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有权要求船公司在运输途中退运或改港。然而,若变更合同难以实现且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船公司可拒绝托运人的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双方应尽哪些权利和义务?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以下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

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2014年6月,隆达公司从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价值366918.97美元的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并要求做电放处理。

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提出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退运。马士基公司回复因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

同年7月10日,隆达公司询问是否可原船退回。马士基公司表示原船退回不可行,需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并申请退运。

2015年1月29日,马士基公司签发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同年5月19日,隆达公司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时被告知货物已被拍卖。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宁波海事法院,2016年3月4日)认为,隆达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被海关拍卖,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马士基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50%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装货港开航前可解除合同。但托运人行使变更权应遵循公平原则。

马士基公司在航程过大半且仅剩2-3天到港的情况下拒绝改港或退运,抗辩成立。马士基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卸货符合规定。隆达公司在长达8个月时间内未采取措施处理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

来源:海运网

编辑:董仕

审核:崔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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