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政策
进一步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第127号公告[1],明确了对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处理事项。
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 对于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免予行政处罚:
-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
- 超六个月但在两年内披露,漏缴或少缴税款比例低于应缴税款的3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 涉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披露并满足相应条件,也可免于处罚。
- 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申报单耗且未处置剩余料件等情况,适用不予处罚条款。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某些违规行为,如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予处罚。
此外,企业主动披露并改正涉税违规行为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予以减免。
公告还强调,主动披露的行为不计入企业信用记录,但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等检验类事项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内(连续12个月)重复披露同一违规行为或特定权利许可问题的企业,不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
进出口企业需按要求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1. 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doc
2. 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编辑:董仕
审核:崔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