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奶粉标签要求解读
国家标准与最新规定
进口奶粉的标签是其合规性的关键体现,我国对进口婴幼儿奶粉标签有严格的要求。以下为具体标准概述: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 产品标签需符合GB 13432和相关规定,标识必需成分和可选成分时,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标示。
- 注明产品类别、属性及适用年龄。
-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 禁止使用婴儿和妇女形象,“人乳化”“母乳化”等表述。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 不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且应使用规范汉字。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保健作用表述。
- 不得使用益智、增强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 禁止强调“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
标签具体内容要求
- 品名:标准名称,如“婴儿配方奶粉”。
- 净含量/规格:需与品名在同一版面。
- 生产日期/保质期。
-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原产国。
- 贮存条件:必要时标明开封后的储存要求。
- 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 产品类别、属性及适用年龄。
- 不得出现婴儿和妇女形象,“人乳化”“母乳化”表述。
- 提供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表面积小于100c㎡或质量小于100g可不标示图解)。
- 对不当配制和使用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草案),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基本要求、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豁免标示内容等,并新增附录B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1]。
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禁止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以及婴儿和妇女形象、“人乳化”“母乳化”表述[2]。
进出口企业需密切关注以上文件施行时间,及时调整标签内容,确保顺利通关。
来源
来源:深圳95198
编辑:董仕 审核:崔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