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解读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WTO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对象的待遇。
核心内容
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其他成员在进口成员关税领土内享受的待遇,即便进口成员给予更优惠待遇也不构成违背[1]。
| 最惠国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
| WTO成员间非歧视待遇 | 本国与外国间非歧视待遇 |
货物贸易领域
国内税及其他国内费用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对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
-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同类产品的税费;
- 影响产品国内销售的相关法规中,进口产品应享有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 不得强制规定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比例的国产品。
违反行为包括:
- 对进口产品征收额外税而不对同类国内产品征收;
- 为购买国内产品提供退税但不适用于进口产品;
- 要求进口产品额外检验或测试而国内产品无此要求;
- 限制进口产品销售渠道或运输方式;
- 强制要求使用国产原材料。
例外情况
以下情形不违反国民待遇:
①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政府可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②仅针对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约束。
服务贸易领域
成员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对象,但以具体承诺为限。
适用范围包括:
①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含外商投资企业);
②成员政府采取的所有措施。
注意:国民待遇不是普遍义务,未作开放承诺的部门不适用。
违反行为包括:
①仅给予外国服务而非服务提供者待遇;
②已承诺部门对外商投资的服务业施加不公平限制;
③通过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以利于国内对象。
知识产权领域
成员向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但需遵守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义务。
适用范围包括:
①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相关执法程序。
国民待遇原则较最惠国待遇更为重要。
违反行为包括:
①事实上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②给予本国国民高于TRIPS协定规定的待遇而其他成员国民仅享该协定权利;
③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上给予其他成员国民较低待遇。
投资领域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列举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典型违反行为包括:
①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本地采购或生产零部件;
②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产品数量或价值;
③以外汇支出限制其进口额。
来源:广东商务
编辑:董仕
审核:崔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