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许家印、丁玉梅海外信托那些事儿

许家印、丁玉梅海外信托那些事儿 e好融
2024-06-11
140

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分析

基于恒大事件背景下的离岸信托法律探讨

近期,恒大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尤以恒大在美国申请美元债债务重组及许家印与其前妻丁玉梅为子女设立海外信托的传闻备受争议[1]。本文聚焦于许家印或其前妻丁玉梅设立的海外信托,结合公开信息与法律框架,探讨该信托是否可能被击穿[1]

事件背景

中国恒大集团(简称“恒大”)前身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并涵盖房地产投资、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333,注册地为开曼群岛[1]。根据2022年年报,许家印与丁玉梅合计持有恒大68.01%股份,为控股股东[1]。2023年8月14日,恒大在港交所公告中首次以“Ms. Ding”称呼丁玉梅,并披露其作为独立第三方持有公司5.99%股权,间接证实二人已离婚[3]。此外,2023年8月17日,恒大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曼哈顿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旨在延缓境外债权人诉讼[5]。坊间传闻称,许家印在恒大暴雷前已为其两名子女设立规模达23亿美元的海外信托基金[6]

许家印、丁玉梅的海外信托

围绕许家印与丁玉梅是否设立海外信托、资产来源、转移路径及信托可撤销性等问题,本文进行简要分析[6]

1. 资产来源分析

据媒体报道,自2009年恒大上市以来,许家印与丁玉梅通过分红累计获得超500亿元人民币[4]。根据2006年至2022年恒大分红数据,累计分红总额达684.39亿元人民币[4]。作为曾持股达74%的控股股东,其获取超过500亿元分红具备合理性[4]

2. 资产转移路径解析

恒大采用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与资金流转[7]。许家印通过XinXin (BVI) Limited持股61.80%,丁玉梅通过均荣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21%[1]。该架构共四层:第一层为BVI公司XinXin (BVI) Limited与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第二层为开曼上市公司“中国恒大”;第三层为BVI公司“安基BVI公司”等;第四层为境内实体“广州凯隆”及其控制的恒大地产、恒大集团等业务主体[7] 恒大业务收益在境内完成纳税后,通过“广州凯隆”→“安基BVI”→“中国恒大”→最终进入XinXin (BVI) Limited与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完成分红出境[7]。需指出的是,恒大架构属小红筹模式,以股权控制为主,未采用VIE协议控制,因此不属于VIE架构[7]

3. 海外信托能否被击穿?

目前尚无司法判决或官方信息确认信托设立情况,但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其可撤销性:是否设立信托、资金是否为违法所得、是否为逃债目的设立[8]

(1)是否设立海外信托?

查阅恒大历年招股说明书及2020-2022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关于家族信托的披露信息[8]。根据港交所规则,若上市后设立信托,需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说明[8]。2023年8月公告将丁玉梅称为“独立第三方”,表明其与许家印已完成法律关系切割[9]。因此,不能排除丁玉梅以其名义设立信托的可能性,资产或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历年分红积累[9]。最终需待后续年报或司法机关信息披露予以确认[9]

(2)国内法下信托的合法性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条,以非法财产或违反法律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10]。第12条规定,若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10]。《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10] 恒大暴雷时间为2021年7月,最后一次分红在2020年,而信托设立传闻发生于2023年[10]。因分红发生在债务危机前,难以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依据《民法典》撤销信托的法律基础较弱[10]。关键在于资金是否为违法所得。2023年9月,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若其从恒大获取的分红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则相关信托可能因资金来源非法而被撤销[10]。丁玉梅作为前配偶及股东,若其分红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样面临被追索风险[10] 另据披露,丁玉梅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若其身处加拿大且信托设于未与中国签署司法协助协议的地区(如BVI、开曼等),引渡与资产追回将面临较大国际司法障碍[10]

(3)如何在境外申请撤销信托?

中国法院判决要在海外获得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互惠原则或被请求国国内法[10]。截至目前,中国与美国未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条约,互惠实践案例较少[10]。但在仲裁领域,因中美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较为顺畅[10] 美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主要依据普通法上的礼让原则(comity)及《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11]。需满足条件包括: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被告获得充分听证机会、判决非欺诈取得、不违反美国公共政策等[11]。截至2010年,美国32个州采纳UFMJRA[12] 历史上,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案例有限。自1922年至2021年,约有10起相关案件,其中9起获得支持[13]。例如:2009年加州法院承认湖北高院判决;2014年新泽西州联邦破产法院承认浙江海宁法院破产重整裁定,具有里程碑意义[17];2020年纽约法院承认珠海香洲区法院民事判决[13]。这些案例表明,尽管中美判决互认存在制度障碍,但个案中仍有可能实现[13]

(4)信托设立地法律下的撤销可能性

若无法通过承认中国判决途径撤销,债权人可直接在信托设立地提起欺诈信托诉讼[10]。若信托设立于离岸地(如开曼群岛),则适用当地《欺诈处置法》[10]。例如,《开曼欺诈处置法》(1996年修订)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撤销欺诈性处置:一是委托人明知无力偿还债务仍进行转移;二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三是无对价转让[10]

许家印海外信托能否被“击穿”?从张兰案看跨境追偿路径

基于欺诈性信托的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分析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若债权人主张,因欺诈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可依法撤销[k]。根据相关法律,主张撤销的一方须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意图,即旨在阻碍、拖延或挫败债权人实现债权[k]。此类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受时效限制,例如在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相关行为须在六年内提出撤销请求[k]。 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548条,若信托设立行为构成欺诈性转让,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信托[k]。主张撤销需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主观上,委托人须具有妨碍债权人之故意;客观上,存在无偿或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财产转移行为[k]。 典型案例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涉及纽约与新加坡两地法院判决,对理解信托“被击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k]。 纽约南区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2019年作出的裁决,裁定张兰及其关联公司向原告支付约1.42亿美元及利息[k]。2023年2月,法院驳回张兰对纽约房产拍卖的抗辩,并于同年3月正式判决将张兰名下曼哈顿房产拍卖所得归原告所有,用于清偿债务[k]。 新加坡最高法院在[2022] SGHC 278判决中认定,尽管相关银行账户以公司名义开设,但张兰作为SETL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实际掌控账户资金,构成资产的实益所有人[k]。法院据此任命接管人,允许债权人通过接管程序追索账户内资金,实质上“击穿”了信托结构[k]。 两案共同表明,当信托委托人保留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或利用信托规避生效仲裁裁决与债务时,法院可能否定信托的独立性,支持债权人追偿[k]。 在跨境追回欺诈信托出资方面,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 Reid案提供了法理支持[k]。该案确立,处于信托地位的个人所收受的贿赂,可构成推定信托或建设性信托,相关财产须为原权利人持有[k]。司法委员会认定Reid以受贿所得购买的土地应归属香港政府,防止其从违法行为中获利[k]。 因此,若许家印或其前妻丁玉梅设立的海外信托被证实使用违法所得或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债权人可依据类似法理,在信托设立地法院申请撤销信托或主张建设性信托,请求返还资产[k]。 综上,若证据充分,中国债权人可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内判决,或直接提起撤销欺诈信托之诉,此类案件或将开创中国跨境资产追索的司法先例[k]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e好融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5969
粉丝 0
e好融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62.6k
粉丝0
内容6.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