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分析
基于恒大事件背景下的离岸信托法律探讨
事件背景
中国恒大集团(简称“恒大”)前身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并涵盖房地产投资、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333,注册地为开曼群岛[1]。根据2022年年报,许家印与丁玉梅合计持有恒大68.01%股份,为控股股东[1]。2023年8月14日,恒大在港交所公告中首次以“Ms. Ding”称呼丁玉梅,并披露其作为独立第三方持有公司5.99%股权,间接证实二人已离婚[3]。此外,2023年8月17日,恒大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曼哈顿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旨在延缓境外债权人诉讼[5]。坊间传闻称,许家印在恒大暴雷前已为其两名子女设立规模达23亿美元的海外信托基金[6]。许家印、丁玉梅的海外信托
围绕许家印与丁玉梅是否设立海外信托、资产来源、转移路径及信托可撤销性等问题,本文进行简要分析[6]。1. 资产来源分析
据媒体报道,自2009年恒大上市以来,许家印与丁玉梅通过分红累计获得超500亿元人民币[4]。根据2006年至2022年恒大分红数据,累计分红总额达684.39亿元人民币[4]。作为曾持股达74%的控股股东,其获取超过500亿元分红具备合理性[4]。
2. 资产转移路径解析
恒大采用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与资金流转[7]。许家印通过XinXin (BVI) Limited持股61.80%,丁玉梅通过均荣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21%[1]。该架构共四层:第一层为BVI公司XinXin (BVI) Limited与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第二层为开曼上市公司“中国恒大”;第三层为BVI公司“安基BVI公司”等;第四层为境内实体“广州凯隆”及其控制的恒大地产、恒大集团等业务主体[7]。
恒大业务收益在境内完成纳税后,通过“广州凯隆”→“安基BVI”→“中国恒大”→最终进入XinXin (BVI) Limited与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完成分红出境[7]。需指出的是,恒大架构属小红筹模式,以股权控制为主,未采用VIE协议控制,因此不属于VIE架构[7]。
3. 海外信托能否被击穿?
目前尚无司法判决或官方信息确认信托设立情况,但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其可撤销性:是否设立信托、资金是否为违法所得、是否为逃债目的设立[8]。(1)是否设立海外信托?
查阅恒大历年招股说明书及2020-2022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关于家族信托的披露信息[8]。根据港交所规则,若上市后设立信托,需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说明[8]。2023年8月公告将丁玉梅称为“独立第三方”,表明其与许家印已完成法律关系切割[9]。因此,不能排除丁玉梅以其名义设立信托的可能性,资产或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历年分红积累[9]。最终需待后续年报或司法机关信息披露予以确认[9]。(2)国内法下信托的合法性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条,以非法财产或违反法律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10]。第12条规定,若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10]。《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10]。 恒大暴雷时间为2021年7月,最后一次分红在2020年,而信托设立传闻发生于2023年[10]。因分红发生在债务危机前,难以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依据《民法典》撤销信托的法律基础较弱[10]。关键在于资金是否为违法所得。2023年9月,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若其从恒大获取的分红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则相关信托可能因资金来源非法而被撤销[10]。丁玉梅作为前配偶及股东,若其分红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样面临被追索风险[10]。 另据披露,丁玉梅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若其身处加拿大且信托设于未与中国签署司法协助协议的地区(如BVI、开曼等),引渡与资产追回将面临较大国际司法障碍[10]。(3)如何在境外申请撤销信托?
中国法院判决要在海外获得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互惠原则或被请求国国内法[10]。截至目前,中国与美国未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条约,互惠实践案例较少[10]。但在仲裁领域,因中美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较为顺畅[10]。 美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主要依据普通法上的礼让原则(comity)及《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11]。需满足条件包括: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被告获得充分听证机会、判决非欺诈取得、不违反美国公共政策等[11]。截至2010年,美国32个州采纳UFMJRA[12]。 历史上,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案例有限。自1922年至2021年,约有10起相关案件,其中9起获得支持[13]。例如:2009年加州法院承认湖北高院判决;2014年新泽西州联邦破产法院承认浙江海宁法院破产重整裁定,具有里程碑意义[17];2020年纽约法院承认珠海香洲区法院民事判决[13]。这些案例表明,尽管中美判决互认存在制度障碍,但个案中仍有可能实现[13]。(4)信托设立地法律下的撤销可能性
若无法通过承认中国判决途径撤销,债权人可直接在信托设立地提起欺诈信托诉讼[10]。若信托设立于离岸地(如开曼群岛),则适用当地《欺诈处置法》[10]。例如,《开曼欺诈处置法》(1996年修订)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撤销欺诈性处置:一是委托人明知无力偿还债务仍进行转移;二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三是无对价转让[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