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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清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

如何分清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 e好融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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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这些名词在基建领域是最基础的概念,大家耳熟能详,其涵义几乎

基建项目分类与融资合规解析

基于投资与偿债双重视角的概念界定及融资路径分析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等术语广泛使用,但其定义缺乏统一官方规范,不同政策文件中存在表述模糊甚至冲突的现象。本文基于政策文件和实践逻辑,系统梳理项目分类标准及其融资合规要求[k]

一、 概念界定

目前项目分类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投资角度和偿债角度。前者以《政府投资条例》为核心依据,体系清晰;后者源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践,多为非正式提法,边界模糊[k]

1. 投资角度的概念界定

(1)《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明确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涵盖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核心在于“预算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要素[k]

该条例将政府投资项目投向限定于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如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并强调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k]

条例进一步提出三组关键概念:

a. 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主要投向非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k]

b. 政府投资资金的四种方式:直接投资(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其中前两种形成政府股权,后两种不形成股权[k]

c.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为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仅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k]

(2)《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进一步细化了上述四种出资方式,并明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仅获补助或贴息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k]

2. 偿债角度的概念界定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首次引入“公益性项目”概念,将其债务分为三类:依赖财政性资金偿还、依靠自身收益偿还、非公益性项目举债。由此衍生出“纯公益性项目”(无收益)与“准公益性项目”(有稳定收益但可能需补贴)的实践分类[k]

(2)《关于贯彻国务院19号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已废止)将公益性项目定义为“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义务教育等,其特征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的“非经营性项目”相近,但更侧重偿债来源分析[k]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0〕22号)对公益性项目的界定较为宽泛,仅强调“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缺乏操作性[k]

(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提出,对于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政府虽不承担法律偿债责任,但在风险事件中可能需承担救助责任。此类项目实质为完全依赖自身收益偿债的“经营性项目”,但其分类角度不同于投资视角下的经营性项目[k]

3. 两种分类体系的关系

投资视角与偿债视角的分类并不对应。非经营性项目不区分是否有收益,而公益性项目分类则关注偿债来源,细分为纯公益、准公益和经营性(按收益覆盖能力划分)[k]

两者关系可归纳为:纯公益性项目必为非经营性项目,但非经营性项目未必无收益;政府仅提供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可能是纯公益性项目[k]

偿债角度的分类缺乏法规支撑,属实践中的通俗划分,存在概念重叠与操作漏洞,易被用于规避监管[k]

二、 各类项目融资规定

项目分类直接影响融资合规性,尤其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以下基于政策要求梳理各类项目的合规融资路径[k]

1. 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由政府100%出资,业主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根据《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除发行债券外。因此,其资金来源仅限于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k]

无收益项目发行一般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有收益项目可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根据财库〔2020〕43号文和厅字〔2019〕33号文,具备稳定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还可申请专项债配套融资[k]

2. 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但项目业主为企业,可依法进行市场化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专项债及配套融资等[k]

3. 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

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业主为企业,可开展市场化融资。关于是否可申请专项债,政策有所松动:2023年发改委文件允许已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专项债,未限制业主性质[k]

但专项债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形成国有资产,若业主为民营企业,资产归属问题可能存在争议。业界普遍认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业主更为稳妥[k]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属于市场化融资工具,可用于企业投资项目或作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的过桥资金,使用上无障碍[k]

4. 纯公益性项目

无经营收益,必须由政府全额投资并作为业主,资金来源限于财政拨款和一般债券。不得进行项目融资或企业发债,否则将构成隐性债务[k]

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存在争议:审计署认为其可能形成隐债,财政部则持相对宽容态度。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5%的地区不得新增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已实施严格限制[k]

5. 准公益性项目

有一定收益但不足以完全覆盖成本,可能需政府补贴。可发行专项债券并申请配套融资,也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等方式融资[k]

但因涉及政府补贴或出资,操作不当易被认定为隐性债务。需确保融资不依赖财政担保、回购或实质财政兜底[k]

6. 经营性项目(按收益划分)

指收益可覆盖支出、无需政府补贴的项目,业主为企业,具备完全市场化融资能力,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专项债(审慎用于民企)、政策性金融工具等融资[k]

尽管具备市场化特征,若存在政府出资或补贴安排,仍需合规设计,防止被认定为新增隐性债务[k]

为防范融资违规风险,应依据中发〔2018〕27号文、银保监发〔2021〕15号文等规定,穿透识别债务实质。关键标准包括:是否形成财政延后或固化支出责任;是否满足隐性债务三大要件——决策主体为地方政府、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偿债来源为财政资金[k]

具体甄别可从两方面入手:

(1)融资主体特征:若项目公司具备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治理结构、多样化收入来源(如自主定价收入占比较高)、可独立偿还债务且利润分配不受政府干预,则更倾向认定为市场化融资[k]

(2)项目类型识别:

— 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有社会资本参与,不属于隐性债务[k]

— 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公交:定价受控、收入上缴财政、依赖补贴,其中以补贴作为还款来源的部分构成隐性债务,非财政收入部分(如广告)属关注类债务[k]

基建项目隐性债务识别与市场化转型路径

从债务界定到ABO、投资人+EPC等模式的合规化实践

基础设施项目因资金来源和运营模式不同,需穿透识别其债务性质,特别是区分商业化债务与政府隐性债务[k]

地铁项目多由地方政府主导,运营收入难以覆盖成本,依赖财政补贴及商业开发收入(如物业、广告)偿还债务。其中,以财政补贴偿还的部分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k]

市政建设项目中,公共绿地、管廊、广场等无收入来源的公益性项目,其债务属于隐性债务[k]。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虽有收入但政府定价且需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若补贴作为还款来源,则该部分构成隐性债务;未纳入财政返还的经营性收入对应的债务为关注类债务[k]

土地储备项目自2016年起禁止融资,此后相关融资均属隐性债务[k]。土储中心违规融资或与融资平台未分离的融资行为亦属此类[k]。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土地整理,仅工程采购部分合规;若涉及垫资、拆迁款融资或政府回购,则涉嫌隐性债务[k]。城投公司代建代拆并获取合理报酬、不参与土地分成、无垫资且按进度付款的,可不认定为隐性债务[k]。土地整理不具备固定资产属性,无法申请项目贷款,若最终还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应视为隐性债务[k]

棚改、保障房、廉租房项目若收入无法覆盖支出且依赖政府补贴或回购,形成的债务属于隐性债务[k]。若配有商业配套且资金自平衡,则不属于隐性债务[k]。经适房出售给个人(如拆迁户),即使资金源于政府补偿,也不构成隐性债务[k]

影子付费项目如依据入园人数或过路车辆数量获得政府补贴,虽具使用者付费表象,但本质仍为财政补贴,缺乏经营性收入,审计署观点认为应穿透认定为隐性债务[k]

BT与垫资项目中,BT本身不必然形成隐性债务,但若附加融资并由政府回购,则构成隐性债务,且该类模式已于2015年被叫停[k]。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属变相融资,若欠款方为政府且以财政偿还,则属隐性债务;若为城投公司自行承担债务且无财政担保,则为关注类债务[k]

识别隐性债务需穿透资金来源,遵循法规要求[k]。政府补助和贴息应控制在项目总投资50%以内,并有明确政策依据,避免被认定为“实质依靠财政”而引发隐性债务风险[k]

基建项目市场化转型方向

2022年后,基建投资趋势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化运作,推动更多项目由政府投资转为企业投资,减少纯公益性项目,将其转化为准公益性或经营性项目,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k]

转型路径包括:减少政府直接投资,将资本金注入转为运营补贴,增强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推动专项债项目提升经营性收入比例,探索政策性金融工具替代财政资金[k]。长远看,应培育具备强融资能力的地方公益性国企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基建与公共服务职责[k]

政府向公益性国企注资不同于过去向融资平台注入土地或公益性资产。后者曾用于虚增资产、获取抵押贷款,增加隐性债务风险,已被多份文件明令禁止[k]。当前强调“授权开发+做强国企”模式,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资源经营权授予、补贴等方式增强国企实力,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的良性循环[k]

该模式下,项目立项为企业投资项目,融资基于企业信用而非政府信用,实现真正市场化运作,避免新增政府债务[k]。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743号)亦支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益性领域[k]

1. ABO模式

ABO(授权-建设-运营)尚无统一法规规范,财政部曾指出其存在隐性债务风险隐患,但已在城市更新、EOD项目中广泛试点[k]

股权型ABO中,政府授权属地国企作为项目业主,并注入资本金或补助。若社会资本仅参与建设运营,则由国企统筹融资与管理;若采用“投融建一体化”,则国企与社会投资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共同推进[k]。该模式可缓解资本金不足和专业能力短板[k]

购买型ABO适用于片区开发,政府授权国企综合开发权,国企招选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负责规划、建设、运营及招商。政府在财政收入实现后,通过成本补偿和奖励形式支付补贴,国企再按“成本+回报”向项目公司结算,可有效规避隐性债务[k]

尽管ABO有助于项目转型,但因缺乏制度规范,实施中须注重合规性,防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风险[k]

2. 投资人+EPC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项目业主为企业,不适用政府债务监管政策,可规避隐性债务风险[k]

投资合作+EPC中,公益性国企设立项目公司,通过“两标合一标”引入施工企业增资成为股东。根据国资监管规定,战略合作伙伴可非公开协议增资,简化流程[k]

该模式通常不含运营环节,建设完成后由国企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息;若包含运营则称为投资人+EPC+O[k]。对于央企等不愿进行真实股权投资的情况,可采用“延付型投资合作+EPC”,即非持股但约定资金占用成本与收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垫资利率的司法解释,规避法律风险[k]

3. 特许经营+股权合作+EPC模式

在无法完全转为企业投资项目时,可采用此变通模式。政府依《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选定社会资本,与平台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k]

但该模式仍属政府投资项目范畴,受债务监管限制,灵活性低,违规风险较高[k]。公益性国企整合资源能力受限,且特许经营要求社会资本承担运营责任,与部分央企意愿不符[k]。此外,其适用范围限于能源、交通、市政等法定领域,对土地类项目适用性存疑[k]

综合来看,推动基建投融资市场化转型,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角色,从直接投资者变为股东和支持者,依托合规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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