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1]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相关业务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批准。
二、申请条件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场所及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海关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 仓储面积(含堆场):公用型东部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东北不低于2000平方米;自用型东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东北不低于1000平方米;
- 储罐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 具备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 设有隔离设施和监管设施;
- 经营企业需为独立法人,具备专门营业场所及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需提供: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申请书;
- 地理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
注意:提交资料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流程
- 企业申请由主管海关受理,直属海关审批;
- 企业应在审批后1年内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管理办法审核;
- 验收合格后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 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一般不超过6个月;
- 逾期未申请或验收不合格视同撤回申请。
五、延续、变更及注销注意事项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 延续: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审批通过后延长期限3年。
- 变更:涉及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变更事项需报广州海关审批。
- 注销:终止业务需书面申请,办理注销并交回证书。
六、温馨提示
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 网上办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或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 现场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咨询电话:广州海关12360服务热线(020-12360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