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解读
前言


为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江苏税务持续开展相关政策宣传,以下聚焦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政策概览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 综试区须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免税政策:
- 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平台登记出口信息。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手续。
- 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来源:江苏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