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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应该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应该如何纳税? e好融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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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一部分,将简要分析未分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相关概念

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转增税务解析

基于企业改制及资本运作的税务合规研究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税务问题

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项目,但功能明确区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分配利润无直接转为资本公积的法定路径[k]。然而,在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未分配利润实质转入资本公积,形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的效果[k]

一、个人股东税务处理争议

税法未对整体变更中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是否征税作出直接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 视为利润分配,需缴税

该观点认为整体变更等同于先向股东分配净资产,再由股东出资入股。自然人股东应就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k]

典型案例包括:

  • 天龙光电:自然人股东因留存收益转股未缴税,被追缴税款789万元,涵盖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部分[k]
  • 鱼跃医疗:整体变更时,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442.47万元,含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部分[k]

2. 不视为分配,暂不征税

若未实质分配或转增股本,转入资本公积的留存收益可暂不征税,待后续分配或转增时再行纳税[k]

典型案例包括:

  • 科斯伍德:整体变更未增加股本,实际控制人未缴个税,税务机关认可合规[k]
  • 长海股份:税务机关明确对转入资本公积的留存收益暂不征收个税[k]
  • 东方传动:仅就转增股本部分缴税,资本公积部分未被要求纳税[k]

鉴于企业整体变更时股东缺乏变现能力,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递延纳税处理[k]

二、企业股东税务处理

若视为分配,企业股东应确认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k]。若不视为分配,则递延至实际分配或转增时处理[k]。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参照个人股东规则[k]

第二部分: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该环节税务政策较为明确,区分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与非上市企业,以及个人股东与企业股东分别处理[k]

一、个人股东

1. 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1)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k]。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仅限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k]

(2)其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纳税[k]。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及2015年第80号公告,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需依法纳税[k]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适用情形:

  • 持股超1年:暂免征收[k]
  • 持股1个月至1年(含):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k]
  • 持股1个月以内(含):全额计入应税所得[k]

(3)争议点:有限公司上市前资本溢价转增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尚无统一口径[k]

2. 非上市企业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可分期缴纳个税,最长5年,并备案[k]。依据财税〔2015〕116号[k]

(2)其他企业:应一次性缴纳个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k]

二、企业股东

(1)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不增加计税基础[k]。依据国税函〔2010〕79号[k]

(2)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应确认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可免税[k],包括直接投资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12个月的情形[k]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解析——某新三板企业税务优化实践

北京某新三板挂牌企业于2019年以母公司资本公积(约1400万元,非股票溢价形成)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共计2400万元[k]。税务机关认定个人股东需全额缴纳20%个税,预计税负近500万元[k]

企业利用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身份,依据财税〔2015〕116号文,申请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税,最长5年,并完成税务备案,有效缓解现金流压力[k]

本团队建议:

  • 明确交易性质: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均属征税范围[k]
  • 适用差别化政策:结合持股期限,合理适用股息红利个税优惠[k]
  • 争取分期缴纳:对确有困难的个人股东,积极申请分期缴税政策[k]

通过合规沟通与政策适用,企业最终实现税务成本优化,为股东节省税款支出近300万元[k]

挂牌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解析

合理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为企业股东节税近300万元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k]。因此,相关企业已办理的分期纳税不符合现行规定[k]。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挂牌企业以非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计税[k]。该政策的适用仅与企业性质相关,不受限于资本公积的形成时间或来源,即使资本公积在挂牌前形成,亦可适用差别化政策[k]。 经了解,该企业个人股东持股期限均超过一年,符合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k]。在本团队建议下,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并对符合条件的股东实行暂免征税[k]。通过优化税务处理方式,最终为股东节税近300万元,获得客户与税务机关的一致认可[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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