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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与“签名或盖章”法律上不是一码事!

“签名、盖章”与“签名或盖章”法律上不是一码事! e好融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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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信贷风险管理合同签订时,关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款,有的约定“签名、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有的约定“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条款的法律风险解析

一字之差,合同效力大不同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关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款,常见“签名、盖章时生效”“签名并盖章”“签名或盖章”等表述。看似仅有一字或标点之差,但在法律上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力后果[k]

合同成立不可约定,但可约定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成立要件为法定,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变更[k]。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观点指出,合同成立体现的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确认,属于法定要件,不允许通过约定改变;但当事人可依法约定合同生效条件[k]

“签字、盖章”等表述的效力差异

“签名或盖章”表示任一方式即可生效;“签名并盖章”与“签名和盖章”含义相同,要求二者同时具备[k]。争议较大的是“签名、盖章时生效”中的顿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和(2013)民申字第72号判决中明确,该顿号表示并列关系,需“签字”与“盖章”同时具备合同方可生效[k]

但需注意,《民法典》第490条中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中的“、”应理解为“或”,即任一方式均可成立合同。此与最高院判例中对特别约定条款的解释语境不同,不可混淆[k]。法律鼓励交易,不应过度苛求形式,任一签署方式足以体现真实意思表示[k]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

若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但仅完成其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此时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k]

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产生不得擅自解除、阻止条件成就等法定义务;合同生效则赋予合同强制履行的法律约束力,包括请求履行、主张违约责任等[k]

司法实践中,关于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k]。该责任适用于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利息损失及机会成本等间接损失[k]

实务风险提示与建议

当前法律对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规定尚不明确,守约方权益面临较大风险[k]。例如,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签名并盖章生效”,若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保证人可能主张合同未生效,从而免责或仅承担部分责任[k]

在借款合同中,若因生效条件未满足,出借人可能仅能主张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难以支持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诉求[k]

建议:合同生效条款应明确简洁,优先使用“双方签名或盖章时生效”,以降低法律风险[k]。若对方为公司,应提示其加盖公章,并尽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实现双重保障。若条件有限,满足其一即可确保合同生效[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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