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海事法院案例库 | 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纠纷案例分享

海事法院案例库 | 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纠纷案例分享 宁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025-10-28
8

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纠纷案

基本案情

飞龙公司向A公司发送委托书,要求出运一批货物,委托书载明发货人为飞龙公司,收货人为BLUE CANYON公司,起运港为宁波,目的港为杰贝阿里港。A公司随后向B公司发送托运单委托订舱。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人提取,B公司要求A公司催促飞龙公司提货,未果。后船公司告知B公司货柜已经被拍卖并向B公司收取滞箱费。B公司支付滞箱费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相关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飞龙公司委托A公司,A公司转而向B公司委托订舱,在货物无人提货产生的滞箱费且B公司向船公司已支付时,A公司是否有义务向B公司偿还。

宁波海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飞龙公司系案涉货物的实际托运人,阳明公司为承运人,双方之间就案涉货物纯在合法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货物的托运人有义务确保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能及时提取货物。本案中,案涉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未能前往提取货物,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以实现运输合同的目的,该行为构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一种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滞箱费应由托运人飞龙公司承但。

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选择向托运人的订舱代理索要相关费用,各级代理之间再根据独立的委托关系层层追偿,但追本溯源,除非层层代理的双方或各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该费用仍应由运输合同项下的托运人飞龙公司承担。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结合该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主张,因费用未付清,承运人留置、拍卖货物后的不足部分,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据此,本案的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承运人阳明公司向托运人飞龙公司,而不是其他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更不应由作为代理的B公司向同样作为代理的A公司主张。

由此,宁波海事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 刘嫱 律师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宁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44
粉丝 0
宁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3k
粉丝0
内容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