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尹主任分享了报关单中 “贸易国” 填报的 10 大常见问题后,回顾(戳链接):纠结 "贸易国" 怎么填?填报 10疑问!不少朋友留言,希望出一期 “运抵国及指运港” 填报规范

首先我们来看
一、“运抵国”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条: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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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实际运输路径(是否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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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
二、常见情形分析:
以“中国 → 中国香港 → 新加坡”为例的运抵国判断表(含合同、运输、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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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详解:
第一情形:
货物从上海发往新加坡,经香港中转换船,但未与香港企业发生任何买卖行为。尽管路径经过香港,但无商业性交易 → 运抵国为 新加坡
第二情形:
船舶仅在香港短暂停靠(加油、补给),未装卸货、未换装、未清关,属于“经停”,不构成中转 → 运抵国为 新加坡
第三情形:
货物运至香港后,由中国香港买家购买、付款、办理进口清关,之后再转口至新加坡。在香港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和结算 → 构成商业性交易 → 运抵国应为 中国香港
第四情形:
合同虽由香港公司与中国大陆签订,货款也由港商支付,但货物未在香港停留或交付,仅途经。若无实际交货、清关行为 → 不视为“运抵” → 运抵国仍为 新加坡
第五情形:
香港公司下单采购,但要求中国大陆供应商直接发货至新加坡客户(DDP/DAP条款)。货物从未进入香港 → 即使合同方是港商 → 运抵国为 新加坡
注意:
提单为“两程” ≠ 必然中转,需结合是否有卸货、换船、清关;
提单为“一程” ≠ 不中转,若经停且有作业,也可能构成中转;
核心仍是“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提单只是辅助证据。
三、特殊情形填报:无实际进出境
对于未实际跨越我国关境的报关行为,虽申报进出口,但无跨境运输事实,启运国和运抵国均填报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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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包括:
1、保税监管货物内部流转
如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货物,形式报关。
2、特殊监管方式下的申报
暂准进境货物转为内销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补税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区内结转、深加工结转(视具体情况)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流动
如:综保区出区销售给国内客户
四、填报注意事项
五、决策流程图
🔹 一看终点,二看交易;🔹 有买卖,就算抵达;
🔹 只路过,不算运抵; 🔹 没出关,就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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