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税费,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附加税费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种为基础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附加税费种类及税率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三档:
①市区:7%
②县城、镇:5%
③其他地区:1%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2. 教育费附加
统一税率为3%,计税依据同上。
3. 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一般为2%,计税依据同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步发生,在缴纳主税时一并缴纳,跨地区预缴时按预缴地税率计算。
附加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基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具体规则如下:
核心计税依据
1. 基本范围: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①实际缴纳: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包括补缴、预缴的税款。
②例外情形:
进口环节: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
直接减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不计入附加税计税依据。
2. 特殊调整项
①增值税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需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②留抵退税: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后,需从后续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金额(仅限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城建税)
附加税,是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
附加税包括两种:
1. 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 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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