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网购货物被冒领,销售者需担责
典型案例解析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如规定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产品“三包”制度。随着互联网对生活的渗透加深,网购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购物虽促进消费增长,但也因假货较多、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及售后责任落实难等问题,导致网购纠纷显著增加。
此次通报的十起案例中,有三例涉及网购纠纷,其中一例关于消费者网购货物被冒领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案件详情如下:
2013年3月19日,杨波通过网购从付迎春经营部购买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并支付了邮寄费95元。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送货。货物于3月24日到达目的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与付迎春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杨波与付迎春之间形成网购合同关系,付迎春作为销售者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尽管货物已交付快递公司发运,但因快递员未验证身份信息便擅自交货,付迎春未能完成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速递公司与付迎春之间的运输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速递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强调,消费者网购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冒领时,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