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念与《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
核心要点解析
在商务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中,如何界定“电子商务”概念及其法律适用范围成为重要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1]。这一定义强调了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经营活动借助互联网进行;二是包含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两类活动。
然而,在实践中,仅通过支付环节线上化(如移动支付)并不足以构成“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必须具备“远程性”,即合同缔结非面对面完成,而是通过互联网达成[1]。
“远程性”是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区别于线下交易(face to face sales)。只有当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远程完成合同缔结时,才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法律赋予线上消费者更多权益,包括七天无理由退货、平台协助维权义务及格式条款规制等[1]。这些规定旨在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维权难题。
综上,在判断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时,不仅要考察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更要关注是否存在远程性。
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简介
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HCEA),由阿里巴巴、网易等企业发起成立,会员涵盖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商及相关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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