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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税务总局: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税务总局: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杭州跨境电商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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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解读

最新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可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其中,“无票免税”政策适用于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此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享有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为跨境电商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会员主要包括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商、产业园区及研究机构等。协会联系:0571—86969601 / 18969131989;官网:www.hzcea.org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花园兜街175号智谷国际人才大厦D座4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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