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解读
最新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可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其中,“无票免税”政策适用于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此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享有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为跨境电商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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