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享免税政策详解
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扩大优质文化供给,推动文物和艺术品进口藏品的收藏与保护,《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k]。
2025年3月17日,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首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标志着政策进入落地执行阶段[k]。
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4号),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k]。
享惠主体
1.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收藏单位。首批名单见《文旅财发〔2025〕25号》公告[k]。
2.外交部、国家文物局[k]。
3.其他有需求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可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多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适用范围[k]。
享惠藏品范围
涵盖具有收藏价值的器皿、钱币、石刻、拓片、碑帖、艺术品、古籍善本、文献、邮品、家具、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等各类文物与艺术品类别[k]。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单位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k]。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文化和旅游部或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免税进口藏品审核意见证明材料;
3.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证明或购买合同、发票;
4.藏品详细特征资料及清晰彩色图片[k]。
注意事项
1.进口藏品须与单位收藏范围相符[k]。
2.单位间调拨、交换、借用藏品,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k]。
3.若将免税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海关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k]。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k]。
内容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k]。
供稿:关税处、天河海关[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