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广州海关12360
海关总署发布RCEP项下原产地管理新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证书格式,印度尼西亚纳入协定成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海关总署就相关事项发布公告[[k]]。
一、依据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成员已达成一致,完成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向2022年版的转换,并确定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依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3同步废止[[k]]。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RCEP成员方范围扩展至印度尼西亚。同时,《特别货物清单》新增《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往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具体操作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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