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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转内销” 征税小知识科普

“出口产品转内销” 征税小知识科普 广州海关12360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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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工贸易企业一篇读懂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通关指南

一文读懂内销流程、征税规则与集中征税政策

受外部环境影响,部分加工贸易企业面临出口转内销需求。针对“两头在外”模式下的保税料件、成品等转内销,海关有明确监管规定。企业应如何合规操作?以下为权威政策解读[k]

一、基本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中的保税进口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均属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得擅自处置[k]

二、内销货物分类管理

(一)剩余料件和成品内销

要点:折算料件、计征缓税利息、按需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可免)

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其生产的制成品,按以下情形办理:

  1. 剩余料件金额占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且总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含),海关计征税款及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证件[k]
  2. 超过上述比例或金额的,对全部剩余料件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交相关证件[k]
  3. 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海关按其所对应进口料件价值折算办理[k]

残次品内销:按其对应进口料件价值,参照剩余料件内销规定执行[k]

(二)副产品内销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计征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件

副产品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出口合同未规定须复出口的其他产品。内销时,海关根据其报验状态归类,依据适用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及缓税利息[k]

若归类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企业须提交相应证件[k]

特别提醒:内销申报时,“监管方式”应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k]

(三)边角料内销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免征缓税利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废碎料及下脚料。内销时,海关按报验状态归类,依适用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且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k]

三、内销集中征税政策问答

1. 可否先内销后征税?

可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模式,先行内销,再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k]

2. 如何申请集中征税资质?

企业需向主管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其中,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免于担保;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海关保证金或银行保函[k]

3. 有无申报时限?

有。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k]

4. 能否跨年申报?

不能。集中申报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须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申报,避免因税则、税率调整导致申报异常[k]

四、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流程

操作简便: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完成申报即可[k]

政策利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就业与外贸,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申报时间为准),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k]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k]
  •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k]
  •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k]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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