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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商标作为网络店铺的名称或者标题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用他人商标作为网络店铺的名称或者标题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Owen的外贸生活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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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蹭名牌”“搭便车” 成为部分商家的 “捷径”,将他人知名商标直接用作网店名称、商品
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蹭名牌”“搭便车” 成为部分商家的 “捷径”,将他人知名商标直接用作网店名称、商品标题,试图借助品牌影响力吸引流量。但这样的操作看似省时省力,实则可能触碰商标侵权的法律红线。
近期景德镇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店主因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名及商品标题,最终被判赔偿 20 万元,这给广大电商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那么,这种使用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法律边界在哪里?本文结合案例与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析。
一、核心判断:是否构成 “商标性使用”
判断网店名称或标题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首要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 “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网络场景下,这种 “识别功能”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网店名称的识别作用:消费者通过店铺名称判断商品来源,若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店名,即便店铺实际销售的商品未标注该商标,也会让消费者自然将店铺与商标权人产生关联;
商品标题的指示作用:商品链接标题是消费者搜索购物的重要依据,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文字,会直接引导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商标权人或与其存在授权、合作关系。
景德镇中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店主刘某将 “器场” 商标用于网店名称及商品链接标题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这一认定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是 “识别来源”,而非必须将商标直接附着在商品本身。
二、侵权认定的关键要素:满足这三点即可能构成侵权
并非所有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这是侵权的前提条件。若未获得商标权人的书面许可,也未通过加盟、授权等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即属于 “未经许可” 的情形。实践中,不少商家误以为 “只要不卖假货就不侵权”,但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作为店铺或标题标识,本身就违反了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规定。
2. 商品 / 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场景包括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这里的 “相同或类似”,需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上述案例中,粤某公司的 “器场”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21 类陶瓷制品,而刘某的店铺同样销售茶杯、茶壶等陶瓷制品,二者属于 “同一种商品”,这为侵权认定奠定了基础。若店铺销售的商品与商标核定类别差异极大(如用食品商标作为服装店铺名),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但仍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3.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混淆可能性” 是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明确,容易导致混淆包括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 或 “认为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等关系” 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以下维度综合考量: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轻微近似也可能被认定为混淆;
使用方式的突出性:是否将商标文字加粗、放大,或在标题中单独突出使用,强化识别效果;
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普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注意力程度,是否会不加区分地相信店铺与商标权人的关联。
刘某的店铺在商品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 “器场” 文字,且销售与商标核定类别相同的陶瓷制品,必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这也是法院认定其侵权的关键理由。
三、常见误区澄清:这些情况不构成侵权吗?
误区 1:“我只是引流,没卖假货,不算侵权”
错。如前所述,商标侵权的核心是 “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非 “销售假冒商品”。即便销售的是正品或其他品牌商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店铺或标题标识,本质上是 “盗用商标的品牌价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景德镇中院的判决也明确,即使实际销售的商品上无案涉商标,仍构成侵权。
误区 2:“我只是刷单 / 直播引流用,不算实际使用”
实践中,不少商家以 “刷单数据不算真实销量”“直播只是选货,没实际成交” 为由抗辩,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如刘某提出的 “刷单行为不应计算侵权销量” 主张,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直播引流时仍突出使用了商标,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仍构成侵权。只要商标被用于商业引流、吸引消费者关注,就属于 “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不影响侵权认定。
误区 3:“我稍微改了几个字,就不侵权了”
若修改后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近似,且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仍可能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即属于近似商标。例如将 “耐克” 改为 “耐客”、“茅台” 改为 “茅苔”,即便有细微差别,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侵权。
四、侵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止赔偿,还要停止侵权
一旦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经营者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立即变更网店名称、删除商品标题中的侵权商标文字,消除相关侵权标识;
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提高 1-5 倍赔偿。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结合侵权产品销量,将赔偿额从 11 万元改判为 20 万元,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严惩;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需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
2. 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
若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屡教不改),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五、合规建议:电商经营者如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事前检索,避免踩雷:开店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检索拟使用的店铺名、标题关键词是否已被注册为商标,尤其关注同类别或类似类别的商标注册情况;
合法授权,有据可依:若希望使用他人知名商标,需与商标权人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方式,避免口头授权引发纠纷;
突出自有标识,差异化经营:打造自己的店铺品牌标识,在店铺名和商品标题中突出自有元素,减少对他人商标的依赖;
规范使用,避免混淆:若因描述商品特性需要提及他人商标(如 “适配苹果手机壳”),需客观描述,不得突出使用,且需明确区分自有品牌与他人商标;
收到侵权通知,及时应对:若收到商标权人的侵权投诉或法院传票,切勿忽视,应及时核查使用行为是否合规,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已延伸至网店名称、商品标题等电商核心场景。“蹭名牌”“搭便车” 的短期流量,终究抵不过法律的严惩。电商经营者唯有坚守合规底线,通过合法经营积累自有品牌价值,才能实现长远发展。若在店铺命名、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引发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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