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 年诞生于法国的 “双飞人”药水,凭借“万能神药” 的口碑风靡全球,为什么却在登陆中国大陆时遭遇滑铁卢?
法国利佳 1970 年在香港注册 “双飞人”,却未在大陆布局。
2000 年,江西双飞人关联企业抢先申请 “双飞人” 文字商标,2001 年获第 3 类化妆品类别注册,此时法国利佳尚未在大陆建立商标权利基础,为后续纷争埋下隐患。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法国利佳的蓝白红包装在内地具有 “一定影响”,但商标所有权仍归江西双飞人。
这一判决意味着法国产品虽可保留部分包装元素,却必须放弃“双飞人” 名称,以 “利佳薄荷水” 之名上市。
江西双飞人创始人通过股权运作,将原法国控股的“双飞人中国” 转为内资企业,剥离法国背景。
依托商标法 “申请在先” 原则,江西双飞人在 29 个类别注册“双飞人” 系列商标,构建起防御性商标矩阵,形成市场垄断。
法国利佳以“利佳薄荷水” 名称进入大陆市场,沿用双飞人经典蓝白红包装设计,并在宣传中强调 “源自法国 1838 年” 的历史背景。
但因产品成分含乙醇,在大陆被归类为消毒产品,仅限外用。这种 “借壳上市” 的策略引发江西双飞人多次侵权诉讼,例如其外包装与江西双飞人注册的立体商标高度相似,被指故意制造市场混淆。
2014-2016 年:江西双飞人起诉法国利佳虚假宣传,主张其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 “利佳薄荷水” 与 “双飞人” 存在关联,最终获赔 300 万元;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江西双飞人在商标注册时存在 “恶意”,但基于 “申请在先” 原则未撤销其商标权,仅限制其对包装设计的独占性;
2023 年:江西双飞人以 “恶意诉讼” 为由起诉法国经销商,索赔 1000 万元后撤诉,虽未获赔却进一步巩固商标控制权。
港版双飞人:因含可口服乙醇成分,在大陆被归类为“药品”,需通过严格的药品审批流程;
大陆版利佳薄荷水:被归类为“化妆品” 或 “消毒产品”,规避药品监管限制,可快速上市销售。这种定位差异成为江西双飞人主张 “市场混淆” 的法律依据 —— 利用药品与化妆品监管标准的不同,指控法国利佳产品功能描述与实际类别不符,进一步加剧双方博弈。
大陆消费者多认为“双飞人” 是香港品牌,对法国利佳的 “利佳薄荷水” 认知度低。
广州等城市药店主要售卖江西双飞人生产的 “双飞人爽水”,而法国原版产品需通过跨境渠道购买,形成 “本地药店无原版,跨境渠道购正品” 的局面。
海淘和跨境电商普及后,大陆消费者可直接购买港版双飞人,严重削弱“利佳薄荷水” 市场份额。
江西双飞人虽通过诉讼限制法国产品宣传,却无法阻止非官方渠道流通,形成 “法律胜诉、市场失守” 的矛盾状况。
法国利佳被迫放弃百年“双飞人” 品牌,无形资产受损,原本依托品牌积累打开内地市场的计划受挫。
江西双飞人虽获商标权,但其“双飞人爽水” 因定位化妆品(仅限外用)与原版功能差异大,市场口碑难及原版。
消费者面临 “同名不同质” 的辨识难题,易因成分、功能、渠道差异产生混淆,商标之争实质演变为消费者认知主导的市场拉锯战。
法国利佳长期依赖香港市场,未及时在大陆注册“双飞人” 商标,错失商标保护先机。
反观江西双飞人注册 144 个商标,构建起防御性商标矩阵。
法国利佳的失误成为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反面教材,凸显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的重要性。
江西双飞人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 原则和诉讼策略构建 “法律护城河”,却因过度依赖单一品类(爽水占营收 80%)导致产品创新不足,市场竞争力逐渐下滑。
这表明单纯依靠商标垄断难以维持长期商业优势,法律工具虽能短期抢占市场,仍需以产品实力为支撑。
大陆对药品与化妆品的分类管理,为本土企业创造差异化竞争空间。
江西双飞人将“双飞人爽水” 定位为化妆品,规避药品审批的严格限制,而法国利佳因产品成分含乙醇无法复制这一策略。
形成监管差异 “合法截胡” 的现实条件,也为国际品牌进入内地市场设置的隐形门槛。
双飞人商标之争,本质是“合法抢注” 与 “历史品牌” 在商标法框架下的长期博弈。
法国利佳的百年品牌因未及时布局内地商标,被本土企业通过法律规则 “截胡”,暴露出国际品牌本土化的困境 —— 即便拥有优质产品与悠久历史,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仍可能错失市场。
对消费者而言,同名产品因商标归属与监管差异形成“港版正品需跨境购买、大陆产品更名难辨” 的认知割裂,凸显跨境商品溯源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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