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提单号与实际提单号的区别及规范填报
探讨出口供应链视角下报关单提单号的复杂性
在实务中,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应与提单上的提单号一致。本文将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报关单上提单号的填写规范。
1
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1]。具体如下:
01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水路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则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
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后则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时仅填报总运单号。
02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在进口时
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
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03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
04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2
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水路运输要求填报进出口提单号,有分提单时应完整显示。
部分海关对于分单信息申报不作要求,仅要求总单传输,因此报关单常仅填报总单信息。
这会导致海关不能及时获悉分单信息,影响风险防控。
建议严格按规范传输和申报所有分单信息,提高通关效率。
3
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出口水路运输中,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
退税部门应特别关注转关运输下中转情况,分清不同情况下的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
4
出口业务时间逻辑的分析
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并非真正的提运单号码,只是订舱编号。
货主向承运人订舱产生SO号码等,随后填写报关单,放行货物后签发正式提单。
报关单填制时提供准确提单号码不可行,许多承运人的订舱编号和提运单号码一致。
5
提单号码检查对出口退税的重要性
退税部门应认真审核提单,防止伪造HBL。
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加强物流信息交换,完善舱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