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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网络小说作者同一笔名、不同真名引发争议,如何判断作品著作权归属?

以案释法 | 网络小说作者同一笔名、不同真名引发争议,如何判断作品著作权归属? 知产前沿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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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笔名下网络小说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

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厘清作者身份认定与平台审查责任

在网络文学领域,作者普遍使用笔名而非真实姓名署名,当同一笔名下的作品出现在不同平台且指向不同真实身份时,如何认定真正的著作权人?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k]

案情回顾

周周公司系“美丽小说网”运营方。2019年5月,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公司提交《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内容,署名为“阿巴巴”。次日,双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周周公司,协议附件包含李某的身份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k]

自2019年6月起,周周公司在其平台独家发布署名为“阿巴巴”的《T小说》。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李某持续向公司发送章节稿件,累计超过500章,总字数逾110万字[k]

李某与周周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李某签约作者资料表

李某交稿记录

2023年9月,周周公司发现期期公司运营的“大众小说”APP未经许可提供《T小说》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作者署名亦为“阿巴巴”。经比对,两平台作品内容完全一致[k]

周周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期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k]

期期公司辩称,郑某于2018年3月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署《权利转让书》,将其笔名为“阿巴巴”的《T小说》著作权转让给后者,后续经多层转授权,期期公司已合法获得授权,不构成侵权[k]

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

期期公司承认在涉诉后才要求上游提供完整授权材料,并已下架涉案作品,同时认为原告索赔金额过高[k]

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署名可为真名或笔名。本案中,虽两方均主张“阿巴巴”为其作者,但周周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阿巴巴”实为李某,而期期公司仅能证明郑某使用该笔名,未能提供其创作过程或身份证明材料[k]

法院综合认定:李某提供了作品大纲、身份资料及系统交稿记录,符合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认定为《T小说》真实作者;而郑某缺乏创作过程证据,授权链条存在明显瑕疵[k]

因此,期期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其APP中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周周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k]

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篇幅、知名度、创作难度、侵权方式、传播范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期期公司赔偿周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k]

一审判决后,期期公司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期期公司支付和解款4万元[k]

法官说法

张凌辰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四级法官

郝白婷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四级法官助理

当前,网络文学产业链持续延伸,商业价值不断释放,但著作权侵权问题仍频发,影响行业健康发展[k]

一、如何确定网络小说作者身份

依据“署名推定”原则,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此外,底稿、原件、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证明、权利转让合同等均可作为证据[k]

当上述证据不足以判断时,应结合创作规律综合认定,包括写作风格、语言习惯、生活经历及著作财产权收益流向等[k]

本案中,李某的签约流程、创作轨迹和身份可验证;而郑某无创作记录且身份不明,法院据此认定李某为真实作者[k]

二、网络小说平台应如何审查著作权

平台在传播作品时负有审查义务。著作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不可转让,平台通常只能获得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k]

作品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作者直接转让,需审核作者身份、稿件来源、署名及转让内容;二是通过授权取得,除前述信息外,还需审查授权类型、方式(独占、排他或一般许可)、期限及授权链完整性[k]

本案被告在未核实完整授权链、未确认作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即上线作品,涉诉后才补全材料,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据此酌定赔偿责任[k]

三、网文作者创作注意事项

面对盗版侵权,作者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

1. 保护作者身份: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底稿、交稿记录等原始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时间戳认证[k]

2. 明确著作权归属:清晰界定与平台的合作模式——是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并明确后续开发收益归属[k]

3. 谨慎对待财产权授权:各项财产权具独立价值,尤其需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范围与期限[k]

作者应在专注创作的同时强化权利意识,平台也应加强权属与授权合规审查,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网络创作生态[k]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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