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奖励制度的合规边界:如何避免落入商业贿赂陷阱?[k]
从轮胎行业处罚案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销售激励的规制路径[k]
作者 | 王俊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摘要:销售奖励制度广泛应用于各行业,是常见的市场激励手段。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趋严,部分奖励形式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带来重大合规风险。本文结合多起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销售奖励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探讨企业在设计和实施奖励制度时的法律合规路径[k]。
关键词:销售奖励制度;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k]
一、引文
1. 涉及知识点
(1)销售奖励制度
(2)折扣与佣金
(3)商业贿赂主体认定
(4)商业贿赂豁免情形
(5)独家经销商奖励的合规边界[k]
2. 案件背景
2016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查处多起轮胎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多家企业被处罚,其中A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844万元[k]。涉案企业通过积分、购物卡、旅游卡等形式向经销商或其工作人员提供奖励,以提升产品销量。例如,A公司按采购数量向零售商发放积分,可在指定平台兑换亚马逊卡;B公司提供“优金币”兑换京东卡;C公司则以“销售奖励”名义发放京东电子卡及价值5999元的旅游卡[k]。
执法机构认定,上述行为在交易之外给予额外利益,影响零售商采购选择,排挤竞争对手,且未如实入账,构成商业贿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现第七条),此类行为属于“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k]。
3. 对比案例:合规的销售奖励
某轮胎企业与经销商约定,销售人员根据业绩获得积分,可兑换电子产品或购物卡,单个积分价值约200元,且奖励机制写入合同,以公对公方式支付[k]。该模式与前述被罚案例形式相似,但因合同明确、对公结算,具备合规基础。关键在于:奖励对象、支付方式、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k]。
二、销售奖励与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
1. 销售奖励制度的概念
销售奖励制度是企业为激励销售行为而设立的机制,可应用于内部员工或上下游经销商。本文聚焦于生产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奖励安排,探讨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合规边界[k]。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下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委托办理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k]。
但法律允许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前提是“如实入账”[k]。此外,经营者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推定为单位行为,除非企业能证明该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无关[k]。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现金、实物、旅游、考察等利益,涵盖以促销费、赞助费、佣金等名义变相给付的行为[k]。
3. 触发监管的典型情形
尽管销售奖励本身合法,但以下情形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 奖励对象为经销商工作人员或个人;
- 使用积分、礼品卡、旅游、电子产品等便于个人消费的形式;
- 未在账务中如实记录;
- 通过“开店费”等名义向个人提供利益[k]。
例如,在D洋酒公司案中,企业向经销商总经理提供“开店费”换取主推其产品,被认定为以财物贿赂“有影响力个人”,构成商业贿赂[k]。
三、法理分析与合规路径
1. 商业贿赂主体的认定
(1)销售人员不得作为奖励直接受益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列为受贿主体。即便奖励通过公司账户发放,若最终由销售人员个人享有,仍存在合规风险[k]。
执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单位行为,主要考察:
① 行为是否出于单位意志;
② 资金来源;
③ 单位是否从中受益[k]。
以衢州F车检公司案为例,企业向代办人员返现及赠送会员卡金额,虽用于业务推广,但因直接支付给个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k]。
合规建议:
① 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覆盖全业务流程;
② 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并留存记录;
③ 在合同中嵌入反商业贿赂条款;
④ 员工入职时签署合规承诺,明确行为边界[k]。
(2)向下游经销商奖励的风险
厂商若绕过一级经销商,直接向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提供奖励,可能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即贿赂“有影响力个人”[k]。
尽管二级经销商通常不具“影响力”地位,但执法机关倾向于严格解释。例如,有企业因口头承诺向二级经销商提供旅游奖励被处罚[k]。
因此,厂商应避免绕过合同主体直接激励下游环节,确需激励的,应通过一级经销商以折扣或佣金形式实现,并确保“明示入账”[k]。
2. 商业贿赂的豁免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折扣**和**佣金**在“明示并如实入账”的前提下,不构成商业贿赂[k]。
相比之下,积分、礼品卡、旅游等个人消费品难以入账,且易被个人占有,监管将其视为“财物”进行规制[k]。企业应优先采用货款抵扣、价格优惠等可入账形式,避免使用便于个人消费的奖励载体[k]。

商业贿赂的合规边界:明示与如实入账的关键要件[k]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销售奖励制度的法律合规路径[k]
3. 商业贿赂的豁免:明示和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折扣或佣金合法豁免的两个核心要件:明示与如实入账。[k] “明示”要求交易相对方(如经销商)作为法人主体明确知悉折扣安排,例如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予以确认。[k]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2013)》第六条,“明示和入账”是指依据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簿中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k]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强制要求“明确”记载,但仍强调“如实”入账,即账目必须真实反映经济往来,不得隐匿或虚构。[k]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目的与销售奖励制度的法律合规路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新增“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作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凸显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k] 在A汽车轮胎商业贿赂案中,执法机构指出,企业通过额外利益影响经销商选品,排挤竞争对手,且该行为超出正常市场竞争手段,实质损害了市场公平。[k] 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交易决策,剥夺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机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k] 当前,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销售奖励制度面临较高合规风险,尤其是涉及现金或变相财物奖励时,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k] 建议企业在设计销售激励方案时遵循以下合规路径: 第一,制度公开透明,通过正式销售协议明确奖励内容与对公支付方式;[k] 第二,折扣与佣金须如实入账,上游企业可要求经销商出具书面确认函,表明激励系自愿接受;[k] 第三,避免向经销商员工提供具有个人消费属性的奖励,如电子产品、礼品卡、旅游等;[k] 第四,在多级经销体系中,未签订书面协议前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承诺或发放销售奖励。[k]
王俊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junlin@yingke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