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常见问题解析
港丰解答CRS相关42个问题

CRS实施备受关注,本文总结税局更新的42个问题,助您更好地理解CRS。

42个问答一文解析
1、机构的定义
Q:机构账户持有人、投资机构等定义中的“机构”具体指什么?
A:“机构”指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2、金融资产的定义——场外交易衍生品
Q:金融资产的定义是否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A:金融资产的定义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3、关联机构的定义——间接持股
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和股权。Q:所有权是否必须按比例计算?A:如果不同机构通过一个共同母公司下的一个或多个所有权链相连接且共同母公司对其中至少一个机构直接持有超过50%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权益,那么这些机构就视为关联机构。
4、投资机构的定义——受专业管理
Q(1):一个机构在哪些情况下视为由其他机构所管理?
A(1):一个机构直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机构开展某项活动或业务时,后者视为由前者管理。
Q(2):“受专业管理”是否也指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部分资产有自由裁量权?
A(2):涵盖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有自由裁量权。
5、投资机构的定义——主要经济活动测试
Q:为确定一个机构是否满足“总收入50%测试”,能否采用非公历年度的会计期间最后一天作为三年测试的时间点?
A:可以采用与托管机构相同的方法,将非公历年度的会计期间前一年度的最后一天作为三年测试的时间点。
6、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账户
Q: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是否属于金融账户?
A:如果一个实体构成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其股权或债权权益不视为金融账户。但如果设立是为了规避信息报送,则被视为金融账户。
7、投资机构——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
Q:一个机构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
A:不动产不是金融资产,因此此类机构不属于投资机构。但持有对直接拥有不动产的机构的权益则是一种金融资产。
8、机构的身份——身份认定适用的规则
Q:确认机构身份应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规则?
A: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如果该国未实施自动交换标准,则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
9、机构的身份——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
Q:同时是两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向哪个国家(地区)报送信息?
A:应按照本机构账户管理所在地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10、机构的身份——现金池业务
Q:参与现金池业务的机构在自动交换标准中的身份是什么?
A:代表性而非存款机构,若符合投资机构定义仍可能为金融机构。仅为关联机构提供服务且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之外业务则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11、机构的身份——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
Q:何种情况下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视为金融机构?
A:取决于是否参与金融机构特定活动或业务。
12、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的义务
Q:金融机构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义务是什么?
A:金融机构可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但需进行合理性测试。
13、声明文件——开户程序
Q:金融机构是否只有收到有效声明文件后才能开户?
A:金融机构必须获取有效声明文件才能开户,若未能及时审核应在90天内完成。
14、声明文件——提问形式
Q:声明文件中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问题可以采用“是/否”的形式吗?
A:可以。声明文件可以采用“是/否”形式记录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例如,在声明文件中可以先询问账户持有人开户所在地是否为其唯一税收居住地,如果回答“否”,可以再补充提问。
15、声明文件——由第三方提供
Q:声明文件可以由经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吗?
A:如果账户持有人已通过授权委托书等方式表明另一方有权代表该账户持有人,则另一方可以提供声明文件。
16、声明文件——信息变更
Q:声明文件是否要求账户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最新信息?
A:账户持有人应在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这为降低金融机构合理性测试负担提供了保障。
17、声明文件——验证纳税人识别号
Q:对于账户持有人在声明文件中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应在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
A: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不准确或不可靠,否则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政府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和OECD网站上的信息可帮助验证纳税人识别号准确性。
金融机构可通过登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检索模块的国内网站,确认声明文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准确性。
18、新开机构账户——信赖公开信息
金融机构需获取相关声明文件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如果声明文件显示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则该账户将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
Q:如果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可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金融机构是否仍需从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处获取声明文件?
A:若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不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范围内(如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那么无需获取声明文件。
19、公开信息
Q:公开信息是指什么信息?
A:公开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发布的信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及其他可公开访问的机构分类信息。
20、新开账户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Q:各国(地区)可以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当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新开账户尽职调查程序获取了声明文件后,是否还需要询问客户经理?
A:新开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并不要求履行询问客户经理程序。但如果客户经理被指定管理该存量账户,且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则不应信赖声明文件信息。
21、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
Q:金融机构可以将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视为存量账户,怎样理解这一要求?
A:前提是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时无需提供声明文件所要求的新的、补充的或修改后的信息。
22、AML/KYC程序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程序
Q:AML/KYC程序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程序有何影响?
A:AML/KYC程序指金融机构按反洗钱规定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并保存额外信息用于识别和确认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23、依据AML/KYC程序识别控制人
Q:这里的AML/KYC程序是否应与FATF《2012年建议》中的第10条和第25条保持一致?
A:金融机构的AML/KYC程序应与FATF《2012年建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信托的委托人视为信托控制人等。
24、依据AML/KYC程序识别控制人
Q:对于账户加总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没有其他信息时,相关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要求是什么?
A:对于账户加总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法记录控制人的居住地信息,也不需要将其作为控制人进行信息报送。
25、居住地址测试——人工审核证明材料
Q: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对账户进行人工审核,以确认现有证明材料上的居住地址?
A:不要求通过纸质检索来人工审核证明材料。只要金融机构有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现居地址与证明材料上的地址相同,就满足了居住地址测试要求。
26、居住地址测试——两个居住地址
Q:在使用居住地址测试时,是否有可能发生一个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拥有两个居住地址的情况?
A:在符合居住地址测试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可能发生两个居住地址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并将账户信息报送给居住地址涉及的所有国家(地区)。
27、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收入
Q(1):资产能够产生消极收入但未实际产生任何收入,如何处理?
A(1):判断一项资产是否为产生消极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关期限内实际产生消极收入。现金应视为产生了消极收入。
Q(2):如何理解消极收入的定义?
A(2):各管辖区对消极收入的定义应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提供的项目清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28、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控制人
Q:存在多层所有权结构时,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不识别控制人信息?
A:中间层机构的性质与是否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无关,金融机构仍应识别和报送控制人信息。
29、合伙企业——识别控制人
Q:如果合伙企业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如何识别控制人?
A: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业控制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时可参照公司控制人标准,仍无法判定时至少应将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判定为控制人。
30、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Q:对于没有姓和名的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信息?
A:对于单名客户,应在“名”对应的数据项下填“NFN”,而在“姓”对应的数据项下填账户持有人的单名。
31、收集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Q:对于那些无需取得也没有取得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非居民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是否应要求其取得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A:不要求。
32、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
Q:当金融机构不经常确定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时,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是什么?
A: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是金融机构为了最频繁确定价值而计算的价值。
33、加总与豁免账户
Q:在加总账户时,是否包括豁免账户?
A:不包括。加总规则不包括豁免账户。
34、托管账户的信息报送
Q:与托管账户相关但不直接付到托管账户的收入是否需报送?
A:是的。金融机构应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计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这些收入收到或计入该账户的情形,以及与该账户相关的收入或者计提。
如果金融资产由托管账户持有,任何因销售或赎回该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及收入总额都应由保有此托管账户的托管机构进行报送。
35、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Q: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有何限制性规定?
A:金融机构可以委托服务提供商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服务提供商可位于不同国家(地区),但金融机构始终承担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责任。双方应保存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程序的相关记录和证据。
36、证明材料
Q:金融机构是否应保存在尽职调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本?
A:并非强制要求保存纸质版本。金融机构可以保存证明材料的原件、核证副本或复印件,或者已审查的材料类型标记等电子版材料,但必须能按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37、信托——任意受益人取得的间断性收益分配
Q:信托任意受益人在未取得收益的当年,是否应视为账户注销?
A:只要受益人没有被永久性排除在信托分配范围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能构成账户注销。
38、信托——控制人的信息报送
Q:金融机构对信托委托人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仅在信托设立当年履行还是之后每年均履行?
A:识别信托委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不仅仅是信托设立当年应完成的工作,之后每年均应完成。
39、信托——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信息报送
Q:信托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信息报送如何处理?
A:不论信托本身是否为金融机构,还是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均应注明账户已注销并报送账户持有人取得的收入总额信息。
40、信托——监察人
Q:信托如果是金融机构,信托监察人是否应作为账户持有人?
A:不论信托监察人是否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都应作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41、信托——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的“穿透”要求
Q:对于未实施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成立的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超越KML/KYC程序所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范围进行“穿透”?
A:不需要。
42、被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的股权价值确定
Q:某些采用信托形式的被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其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是否应作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A:在上述情形下,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应作为CIV股权权益的账户持有人处理(除非份额持有者是代他人持有账户)。份额持有者为托管机构时,应由份额持有者自己负责报送其保有的非居民托管账户的CIV股权权益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