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规范互联网账号注册与使用

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1]。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账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1]
第二章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注册账号时应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需取得监护人同意并提供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党政军机关等组织机构名称,避免误导公众。
禁止假冒、仿冒新闻媒体、组织机构名称或包含二维码等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章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
第七条 平台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账号管理及信息安全制度。
第八条 平台应对申请账号注册的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第九条 平台应对申请从事经济、教育等领域内容生产的账号进行专业背景核验。
第十一条 禁止被关闭账号以相同或相似名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平台应显著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
第十三条 平台应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账号名称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应及时处理违法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 平台应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部门监督指导平台和用户依法依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