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爆款”商标申请遭遇驳回,审理结果引发关注
案件进展与分析

在短视频时代,一段手指舞,几句翻唱,一个搞笑模仿片段,一件商品,甚至一句话,都可能成为爆款。
3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抖音爆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原告易湘瑞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与字节跳动公司的“抖音”商标近似,驳回申请。

易湘瑞公司辩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未造成混淆,并请求批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其决定正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预计商标通过几率较低。
首先,根据商标相似性标准,“抖音爆款”与“抖音”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联系,因此构成近似。
我国《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抖音爆款”一词广泛被商家使用,存在误导性描述。
此前类似商标均被驳回,此次结果值得关注。

估计近期会有判决结果,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