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贵州省相关要求,培育、保护和扶持“贵州老字号”,提升其品牌价值,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老字号”指历史悠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具鲜明贵州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品牌。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贵州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建立专家库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遴选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贵州老字号”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贵州境内依法设立,品牌运营时间30年以上,有完善的品牌体系,传承独特产品或服务,具贵州地域文化特征,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质量良好且有广泛认同。
第六条 申请需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品牌创立证明、注册商标权属文件等。
第七条 认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包括发布公告、培训、企业申报、材料核实、考核审查和社会公示等环节。
第八条 省商务厅是“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九条 获认定企业可按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贵州老字号”标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市级老字号优先推荐参加“贵州老字号”认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应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每年12月底前填报企业发展状况信息。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填报信息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严重违规者暂停“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严重违法等情况将移出名录。
第二十四条 引导企业重视品牌管理,制定发展战略。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收集保存代表历史传承的实物档案。
第二十六条 支持利用媒体平台宣传品牌形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条 省商务厅建立贵州老字号企业标识识别系统和产品防伪溯源系统,提供公示和查询服务,强化商标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贵州老字号”管理人员在评审认定工作中应廉洁、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贵州老字号”企业和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