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合同法律适用及销售合同有效性
在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时,可选择香港法、内地法律或第三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无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
对于销售合同(内地公司出口),需董事签字方有效;内销合同若香港公司在内地无经营资格,则无效。若香港公司欲在大陆经营,可成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属国内企业,但无法开具正式票据,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票据问题实现合法挂牌经营。
具体操作包括:
- 设立代表处,主要用于联系客户。
- 以香港公司名义申请成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还可通过海外品牌授权形式操作。
经济纠纷处理方式
出现经济纠纷时,若被告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且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可缺席判决。原告撤诉涉及特定情况时,法院不准许[2]。
执行方面,被告财产在内地可委托作价变卖,变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中止执行,待有条件再恢复。
香港判决在内地承认与执行相对容易,而内地判决在香港则较难承认执行。
多数情况下,双方会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若不违反规定情形,仲裁结果在两地均能得到承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