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应用案例分析
A公司出口调味品(HS2103)到日本,申请办理RCEP原产地证书。
一、货物及原料基本情况
1、产品:调味品(品目21.03);
2、出口价:500美元;
3、原料:鱼制调味汁(品目21.03、越南产、占98%)、水(国产、占0.1%)、白糖(国产、占1.9%);
4、生产工序:备料→ 投料→加热灭菌→过滤→灌装→包装→出货。
二、确定RCEP原产资格
1、若不使用累积规则
RCEP对鱼制调味汁(HS品目2103)的原产地标准要求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越南产的鱼制调味汁在不使用累积规则情况下,视为非原产原料;原料和成品同在《税则》21章项下,没有发生章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仅为35%,未达到40%。因此货物不能认定为RCEP原产。
2、若使用累积规则
越南作为RCEP成员国,其原料鱼制调味汁被视为原产材料。因此,A公司产品符合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确定为RCEP原产货物。
三、确定原产国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然产品是中国出口,但加工处理仅限于“简单混合”、“过滤”,属于微小加工。因此原产国不能认定为中国。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按照提供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确定为原产国。越南占比最高(98%),因此原产国确定为越南。
四、签发原产地证书
海关为A公司签发“原产国为越南”的RCEP原产地证。企业凭此证书可享受日本给予越南产调味品的关税优惠。
来源:江门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