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跨国企业增多,资本流动加速,跨境交易活动愈加频繁复杂,为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为此,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通过完善国际税收规则、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深化跨境税收征管合作等方式积极应对挑战。本文盘点2024年以来全球跨境税收征管进展情况,分析未来发展趋势,并结合全球跨境税收征管特点和趋势,聚焦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税收征管效能的建议,以期为提升我国国际税收治理水平,助力建设公平透明高效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一、2024年以来全球跨境税收征管进展盘点
2024年以来,随着数字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跨境税收征管在全球范围内呈现规则推广加快、技术智能化提升、合作进一步深化的发展态势。“双支柱”方案的落地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税收透明度的提升以及各相关国际组织和经济体在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合作共识与行动,持续推动着全球税收治理格局的变革。
(一)“双支柱”方案落地速度不一
2021年10月,130多个辖区签署《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2023年年底,相关规则已基本开发完毕。2024年以来,“双支柱”方案加速推进实施,但两个支柱进展速度并不一致。相比支柱一,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进展更快。截至2024年10月,已有45个辖区颁布或引入立法,其中16个辖区已采取具体步骤来实施支柱二下的全球最低税。
1.支柱一金额B自动计算工具发布
支柱一通过金额A和金额B规则推动大型跨国企业(特别是数字企业)的利润重新分配,以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能够在辖区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2024年,《实施支柱一金额A的多边公约》未能如期签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转而集中推进完善对支柱一金额B的共识。2024年2月19日,OECD批准并发布《关于支柱一金额B的报告》,该报告涵盖了金额B规则适用的交易、定价以及消除双重征税等方面内容。2024年12月19日,OECD发布两份关于金额B的补充文件,即金额B事实说明书(Fact Sheets)和定价自动化工具(Pricing Automation Tool),为简化范围内分销活动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了有益补充。其中:事实说明书概述了金额B的运作模式,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应用金额B时应采取的步骤;定价自动化工具则旨在通过最少的数据输入,自动完成适用范围内测试方的金额B计算,从而进一步减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征管与合规负担。截至2025年9月,各国在实施支柱一金额B方面尚未有实质性的行动。比如:挪威税务部门发表声明称,其决定不应用金额B,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将继续以《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为基础实施;法国明确对与其签有双重征税协定且属于低征管能力的适用金额B的辖区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但也指出,截至2025年6月30日,没有任何辖区完全符合这些条件。
2.支柱二第四套征管指南出台
支柱二规定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率,以期为各辖区税收竞争划定底线。2024年6月17日,OECD发布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第四套征管指南——《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以下简称《支柱二征管指南》)以及两份常见问题解答。《支柱二征管指南》允许跨国企业集团汇总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以确定其是否已在5年内转回,从而无须重新计算有效税率与补足税,同时明确了用于确定GloBE规则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方法,进一步指导跨境当期税款和递延税款的分配,以及某些“穿透实体”的利润和税款的计算。此外,《支柱二征管指南》也为如何在某一辖区的最低补足税规则下处理证券化工具提出具体指导,以防止这些工具在GloBE规则下带来不确定性后果。不少辖区正积极推动《支柱二征管指南》的本地转化。比如,2024年12月19日,英国公布《2024—2025财政法案》及相关解释说明,其中包括OECD《支柱二征管指南》中的许多相关规则,如将递延所得税纳入GloBE递延所得税调整金额中用于“替代亏损结转”、跨国企业集团超额负税费用(excess negative tax expense)结转规定、混合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特殊规定、将投资实体排除在跨国补足税(Multinational Top-up Tax,MTT)适用范围之外、将税款分配给“穿透实体”等。2025年5月9日,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GloBE规则立法模板综合注释(2025)》。该注释纳入2025年3月之前发布的所有征管指南内容,进一步明确跨国企业计算有效税率、补足税及申报义务的具体方法,并通过评注和示例对规则加以解释,以帮助各国(地区)税务部门减少执行分歧。
支柱二应税规则针对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特定所得项目,在其所得税名义税率低于9%时,允许来源国根据税收协定补征相应税款,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2024年9月19日,印度尼西亚、罗马尼亚等9个辖区签署了《促进支柱二应税规则实施的多边公约》,另有10个辖区表达了签署意向。签署该公约意味着在现有税收协定中,无须进行双边谈判就可迅速实施应税规则;一旦其生效,预计BEPS包容性框架下70多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要求将应税规则纳入其现行税收协定。OECD认为,“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支柱二方案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BEPS四项最低标准稳步推进
一是在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方面。截至2024年2月,已有100个辖区完全符合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另有31个辖区接受了同行审议,并采纳了58项立法及征管改进建议。2025年2月5日,OECD公布针对全球多个辖区税收制度的同行审议结果,并表示自BEPS项目启动以来,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FHTP)审议的税收制度总数已达332个,其中超过40%的“有害”制度已被(或正被)废除。二是在防范税收协定滥用方面。OECD于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关于择协避税的第六次同行审议报告》显示,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之间缔结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已经符合BEPS第6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截至2025年2月,BEPS多边工具已涵盖104个辖区(其中88个已获得批准)和超过1960个双边税收协定。三是在国别报告方面。2024年9月16日,OECD发布《国别报告——2024年同行审议报告汇编》。该报告显示:超过115个辖区建立了国别报告的国内法律框架,93个辖区签订了多边或双边主管当局协议,99个辖区接受了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以下简称“全球论坛”)关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保密性和数据保护措施的评估。2025年7月,OECD秘书长向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的税务报告显示:已有120多个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立法要求跨国企业提交国别报告,并建立4600多个自动交换关系。四是在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方面。2024年9月,OECD发布首份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简化同行审议流程报告,共涵盖20个辖区。报告反映了简化流程在缺乏相互协商程序(MAP)经验且不选择全面同行审议的辖区中的应用成果,旨在帮助企业了解税收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增加税收确定性。2024年11月,OECD发布2023年相互协商程序统计数据;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MAP库存案件首次下降,案件解决数量显著增加。
可以看出,BEPS四项最低标准的实施为营造透明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持续添力。2024年7月11日,OECD发布的《2024年企业税收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保持稳定,过去二十年来的长期下滑趋势得到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情况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
(三)税收透明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OECD聚焦房地产、加密资产等领域,通过信息交换等举措持续提升税收透明度。2024年7月25日,OECD发布为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准备的四份报告,其中三份关注了税收透明度建设。一是《加强房地产国际税收透明度——从概念到现实》报告。该报告对近50个辖区的房地产信息交换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在短期和长期内提高房地产税收透明度的可行性措施以及三个关键里程碑,包括定期交换已有信息、提高信息的一致性和质量以及确保提供最新的房地产受益所有权信息。二是《提高加密资产的税收透明度——更新报告》。该报告梳理了OECD/G20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的最新实施进展,强调全球论坛将按照G20的授权,推动相关辖区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实施CARF。三是《受益所有权和税收透明度——落地实施和余下挑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加强受益所有权透明度行动计划的成效,并提出加强对中央登记簿册的动态审计、针对不记名股票空壳公司等高风险领域制定专项规则、通过全球论坛优化标准化信息交换流程等具体举措。
2025年7月,OECD秘书长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的税务报告总结了自G20成立以来在税收透明度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报告显示:全球论坛172个成员(超半数为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实施信息交换标准;在已接受全面评估的126个辖区中,89%的辖区获应请求交换(EOIR)“合规”或“基本合规”评级;69个辖区承诺将在2027—2028年启动加密资产信息交换;过去十年离岸税收缺口下降近70%,离岸银行存款减少了4100亿美元。
(四)打击跨境避税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积极制定转让定价系列指引。2024年3月,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批准了两份转让定价指南。其中:《医药行业转让定价指南》讨论了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在医药行业的适用性、区域市场无形资产的判断、合约研发安排定价等转让定价常见争议问题,并通过四个典型案例为医药行业转让定价分析提供实操指导;《农产品转让定价指南》介绍了如何界定农产品交易、如何开展可比性分析及如何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等内容,并选取咖啡和大豆两个典型行业为农产品转让定价分析提供具体示例。2024年7月,联合国发布两个转让定价工具包。其中:《转让定价合规性保证工具包》讨论了端到端转让定价合规性保证计划的制定,包括群体层面和个别纳税人层面的风险评估以及全面审计或检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经济衰退期间的转让定价工具包》则针对税务机关在应用独立交易原则时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应对建议和实用范例参考。2024年8月12日,OECD与矿业、矿产、金属和可持续发展政府间论坛(IGF)联合发布《确定矿产价格:锂矿转让定价框架》。该报告阐述了如何将OECD在2023年发布的《确定矿产价格:用于铝土矿的转让定价框架》应用于锂矿的定价,确定影响锂价格的主要经济因素,并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定关联企业之间锂的交易价格。2025年7月10日,OECD与IGF发布铜矿转让定价工具包草案供公众咨询,旨在帮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更准确地对出口交易的铜矿产品进行定价和征税。除国际组织外,部分国家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发布或更新了转让定价相关指南。比如:英国发布转让定价指南,阐明英国税务部门对企业转让定价合规方法的要求,以及对最佳合规实践和高风险方法的态度;新加坡更新转让定价指南,更新内容包括将特定交易的转让定价文档豁免门槛提高到200万新加坡元、发布与资本交易相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最新指导意见等;马来西亚发布新的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框架,进一步明确转让定价案件自愿披露的程序、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流程,以及违反审计要求面临的处罚和附加费规定等。
二是向富人征收最低税成为打击高净值人群避税的“支柱三”。作为2024年G20轮值主席国,巴西大力倡导向富人征收最低税。2024年2月,巴西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提出向超级富豪征收最低税的建议;2024年6月25日,向G20提交《为超高净值个人制定协调最低有效税收标准的蓝图》,提供了全球最低财富税的实操性方案,即对财富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个人征收相当于其财富2%的最低税。2024年7月,巴西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提交《税收和不平等》报告,详细探讨了对高净值个人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和合规挑战。2024年7月25日,G20发布《里约热内卢G20部长级国际税收合作宣言》,承诺在超高净值人群有效征税问题上开展合作,这是G20财长首次就这一问题达成合作意愿,意味着被称为“支柱三”的全球最低财富税在多轮谈判下取得新进展。2024年11月18日至19日,G20领导人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晤,发布《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里约热内卢峰会宣言》。宣言强调,G20将“在完全尊重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寻求合作,确保对超高净值人群有效征税”。
三是欧盟采取有力措施防范跨境增值税欺诈。从2024年1月起,欧盟推行跨境支付报告制度,要求满足条件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每季度向所属欧盟成员国税务机关提交从客户处收集到的跨境支付数据,各成员国税务机关将所有数据发送到欧盟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Central Electronic System of Payment information,CESOP)汇总。这将有助于税务机关识别增值税不合规企业和交易。2024年11月,欧洲检察官办公室(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EPPO)联合16个欧盟成员国、动用624名执法人员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97亿欧元的跨境电商增值税欺诈案件。该犯罪团伙利用欧盟成员国之间跨境交易免征增值税的规则,通过注册虚假公司、虚构交易链条申请增值税退税、资金洗白、解散公司等进行增值税欺诈。EPPO运用中央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深化合作对跨境税务犯罪进行了有力打击。2025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数字时代增值税方案》,旨在完善数字时代增值税行政协作机制,强化跨境交易增值税合规监管与反欺诈能力。该方案包括三项法案:一是修订第2006/112/EC号指令,涉及数字时代增值税规则;二是修订第904/2010号条例,涉及数字时代所需增值税行政协作安排;三是修订第282/2011号实施条例,涉及某些增值税申报的信息要求。
(五)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征管挑战
1.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2024年11月13日至15日,在第17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上,来自53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6个国际或区域组织及9家私营企业的代表再次就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行深入讨论。FTA大会成果公报显示,会议达成三点合作共识,即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推进到新阶段、实施全球最低税以增强税收确定性、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同时,会议提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未来的五个努力方向,包括:推进实施涉税信息实时自动共享,持续降低合规成本;建立数字化项目成本和收益全球数据库,协助各国政府进行国内税收改革、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人工智能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开发一个新的试点框架并加强知识共享;深化与区域税收组织的合作交流,支持其数字化转型战略;开展两个新项目,即研究将立法直接转化为软件应用程序(规则即代码)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将税收征管流程构建到中小企业的自有系统中。
2.加强加密资产税收征管
加密资产的匿名性使其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进行偷逃税和洗钱活动的工具。英国作为加密资产的主要市场之一,推出了加密资产收益自愿披露机制。2024年1月,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 Revenue&Customs,HMRC)专门发布通知,提醒加密资产用户检查是否需要进行自我评估纳税申报,并在2024—2025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增加报告加密资产处置情况的表列。2024年4月,HMRC将2023—2024纳税年度的资本利得税年度免税限额降至3000英镑,相比2022—2023纳税年度的6150英镑免税额度大幅降低,意味着包括加密资产收益在内的资本利得超过3000英镑的纳税人,均须申报缴纳税款。2024年8月,HMRC展开针对加密资产的税务稽查,向其认为未按要求缴纳税款的加密资产投资者发送提醒信件。2025年5月,HMRC发布关于向英国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的指南,要求从2026年1月1日起,购买、出售、转移或交换加密货币资产的用户需向服务提供商提供身份信息,以关联个人税务记录。
3.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监管
从2024年1月1日起,HMRC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数字平台向其报告卖家的涉税信息,以便HMRC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帮助跨境纳税人正确纳税和打击逃税行为。2024年12月20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6月1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经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
(六)欧盟碳关税步入征收准备阶段
欧盟通过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部分商品征税,即所谓“碳关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CBAM进入过渡期,要求从国外进口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的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CBAM登记处申报进口这些产品中包含的碳排放量;未履行报告者可能面临每吨未报告排放量10欧元至50欧元不等的罚款。报告者首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并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进行修改。2024年12月,欧盟更新《CBAM问答》,要求自2024年7月起,企业报告相关产品的碳含量从默认隐含碳排放量过渡到实际碳排放量,即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进口的产品可100%应用默认隐含碳排放量,而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产品最多只有20%能应用默认隐含碳排放量。CBAM复杂的碳排放核算规则和数据收集要求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据统计,2024年第一季度德国仅有不到10%的企业按要求提交了相关产品碳含量报告。为减轻企业行政负担和合规成本,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关于简化和强化CBAM的提案,包括对每年进口50吨商品以内的进口商免除CBAM义务,以及对超过这一门槛(50吨)的进口商适用简化措施,主要涉及授权流程、数据收集方式、隐含碳排放量计算等方面。2025年6月18日,欧洲理事会和议会就简化CBAM提案中的关键内容达成临时协议,该协议将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通过后生效。
(七)通过遵从保障计划增强税收确定性
国际税收遵从保障计划(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me,ICAP)是OECD从2018年开始发起的一项自愿计划,由多个辖区的税务机关利用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其他转让定价信息,对大型跨国企业进行协调性风险评估,是目前国际范围内较为常见的税收确定性工具。2024年1月29日,OECD发布自ICAP实施以来的首批统计数据,提供已完成ICAP风险评估的税务机关信息、完成风险评估所需的平均时间、所涵盖的核心风险领域,以及关于风险评估结果的汇总数据。2024年6月和12月,OECD先后两次更新ICAP常见问题解答,内容涵盖:ICAP覆盖范围、纳税人及其税务顾问参与ICAP等细节要求;取消一年两次的申请截止日期,转而采用滚动申请方式;允许纳税人在提交整体文件包的前提下申请对特定细分市场、地理区域或职能进行有限范围的ICAP评估;等等。
(八)优化提升跨境税费服务品牌
2023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服务跨境投资全生命周期为中心,打造“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自该品牌推出以来,中国税务部门不断创新优化纳税缴费服务,为重点跨国企业推出“项目长制”全周期服务;更新发布11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修订《“走出去”税收指引》,涉税事项从99个增加至120个;发布36个海外税收案例、297条全球税讯、69个跨境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举措与知识产品广受跨国企业、业界和学术界关注与欢迎,被纳入多个服务“走出去”的工作机制。此外,中国“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英文案例成功入选OECD-FTA《税收征管:OECD及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可比信息(2024)》(以下简称《税收征管2024》)报告,相关做法在各国税收征管服务案例部分得到推介。
(九)南南税收合作共识进一步增强
2024年10月22日至2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在俄罗斯喀山举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发布《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喀山宣言》。宣言第102条强调,将通过《金砖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人治理框架》继续提升和机制化金砖国家税务合作;第103条表示,“支持建立更先进、稳定、有效的国际税收体系,提高税务透明度,并推动关于对高净值个人有效征税的讨论”。2025年7月6日至7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七次会晤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后发布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七次会晤里约热内卢宣言》重申了金砖国家对税收透明度的承诺,并表示将致力于“推动关于公平有效征税的全球对话”和“深化税务机关间的全球协调”。
2024年9月24日至26日,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围绕“深化税收征管合作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主题,就提高税收确定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多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香港行动计划(2025—2027)》等九项重要成果。与会各方积极评价“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多边税收合作、服务全球税收治理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认为论坛成果将有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领域合作持续走深走实。2025年9月9日至11日,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尼泊尔加德满都举行,会议围绕“共建优质营商环境共享纳税服务新进展”主题,就税收征管产品体系、纳税服务产品体系、税收法治建设等六项议题开展深入研讨,发布《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八项重要成果。其中,《“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产品体系(1.0版)》《“一带一路”纳税服务产品体系(1.0版)》两项论坛成果系统整合、集成展示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的实践经验与案例成果,为推动税收征管规则互鉴、经验互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未来跨境税收征管趋势展望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税收格局,跨境税收征管合作面临新的挑战。但可预见的是,未来跨境税收征管适应经济数字化的趋势不会改变,经济下行背景下各国组织收入的压力仍将给反避税行动加码,全球南方和发展中国家将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彰显新作为。
(一)“超级选举年”加剧跨境税收征管的不确定性
2024年,全球超过60个经济体进行选举,其影响范围超过世界人口和全球GDP的一半以上,因此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监测报告》称为“超级选举年”。部分主要经济体执政党更替或组成执政联盟,多国因应经济形势变化调整税收政策重点,这些都为跨境税收征管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超级选举年”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特朗普再次当选美国总统。甫一上任,特朗普总统就对各国发起关税战,并在不同场合陆续透露,将退出OECD“双支柱”多边共识、终止中美税收协定以促进美国优先投资等政策方向,甚至在2025年1月20日宣誓就职时提出成立“对外税务局”,专职负责关税和国际税收征管。2025年7月4日,特朗普政府签署生效的《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在延续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核心框架的基础上,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要改革,其中重点调整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境外来源无形收入(FDII)和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等关键制度,旨在强化美国税基保护、应对跨国企业避税行为,提升其国际税收竞争力。特朗普政府针对税收等经贸问题的主张和各项举措势必对国际经贸秩序和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产生冲击,也给全球税收征管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跨国企业或将面临多套并行的国际税收政策与征管要求,需投入更多资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风险,税收遵从成本或将进一步上升。
(二)税收征管适应经济数字化的大势不可逆转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大潮之下,跨境税收征管的对象、工具、合作方式都在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一是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速。2024年11月,OECD发布的《税收征管2024》报告显示:一方面,各经济体更加重视强化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如利用虚拟助手、人工智能和应用程序接口等,推动在线申报纳税及预填申报表等服务更加可感可及;另一方面,各经济体通过自动电子检查、验证和信息交叉匹配等新技术手段,调整税收风险遵从管理的方式方法,评估纳税人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二是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进一步升级。平台经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后迎来爆发式增长,引发税收流失、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偷逃税现象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其去中心化特征更给跨境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2024年以来,中国、英国、越南等国家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数字平台的代扣代缴和信息报送义务,欧盟持续推进数字时代增值税计划、明确平台代收代缴增值税义务,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
(三)各国打击跨境逃避税对象明确、手段升级
不论基于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还是出于维护税收公平的动机,通过深化税收征管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依然是2024年以来各国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首先,从手段来看,在技术赋能下,反避税正在从“事后稽查”逐渐转向“全周期防控”,全球税务部门依托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愈加精准全面的反避税技术体系。例如,欧盟从2024年起启用新的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并通过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欧盟成员国反欺诈专家,以更高效地应对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增值税欺诈行为。
其次,从对象来看,反避税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聚焦于三个类别(高收入、新业态、大企业)。一是更加关注高净值人群的逃避税问题。无论2024年11月发布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里约热内卢峰会宣言》,还是前文提及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喀山宣言》,均提到对高净值人群征税,以期推动社会公平发展。法国在《2025年财政法案》中引入一项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差别化高收入税收”(CDHR),预计未来更多国家会考虑征收“富人税”来减少贫富差距,并通过深化国际征管合作追踪跨境资产转移情况,共同打击高净值个人的逃避税行为。二是对加密资产的税收监管进一步加强。当前,各国对加密资产的政策不一,但国际共识趋向于更加透明、规范的税收监管。欧盟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将加密资产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并推动加密资产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OECD、全球税务执法联席会(Joint Chiefs of Global Tax Enforcement,J5)等组织也在深入推动全球范围内加密资产的税收监管和信息交换。但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特朗普2025年上台后放松对加密资产的监管,这不仅增加了未来加密货币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也进一步加大了利用加密货币逃避税的风险。三是对跨国企业的税务稽查与惩罚措施更为严格。2024年9月10日,欧洲最高法院就苹果避税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2016年欧盟委员会向苹果公司作出的追缴130亿欧元税款的决定。同日,欧盟法院判决维持对谷歌处以2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2025年2月,意大利检察机关和税务部门对电商巨头亚马逊及其三名高管展开调查,指控其涉嫌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平台帮助非欧盟卖家逃避意大利增值税,涉案金额高达12亿欧元。随着欧盟在几大税案中节节胜利,而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双支柱”方案,七国集团(G7)发布声明允许美国税收规则和OECD版全球最低税“并行”,未来欧美乃至全球围绕跨国企业集团征税问题恐将硝烟再起。
(四)全球南方在税收征管合作上彰显新作为
在新旧国际秩序碰撞变革之际,代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集合体的“全球南方”应当且必将在税收合作中展现更多担当作为。一是多边税收合作平台持续扩容。自2006年启动以来,金砖国家不断扩围,从最初的“金砖四国”启航,到南非的加入,再到2024年伊朗等五国的融入,2025年又迎来印度尼西亚的加入。金砖国家规模持续壮大,影响力辐射范围愈加广泛。近年来,金砖国家有序推进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其中,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倡议发起的金砖税务实践案例的发布得到广泛关注,成为金砖税务合作的旗舰知识产品。金砖国家的持续扩员将撬动全球权力结构,特别是税收治理结构从西方主导逐步走向多元制衡,有望重塑国际税收治理秩序。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友好的税收机制不断加强。2023年12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决议,制定一项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以提高国际税收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2024年11月27日,联合国大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通过议题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批准了《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职权范围》,并从2025年2月开始就《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文本内容及两份早期议定书展开谈判。《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因金融体系不健全和依赖自然资源导致的财政困境,将导向对南方国家更友好、更包容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金砖国家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七次会晤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公开表明支持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并表示将“继续建设性参与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谈判进程”。三是区域税收合作成果更加丰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6年来,各参与方持续深化税收合作实践,成功举办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发布系列行动计划;持续拓展合作成果,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建立6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持续壮大合作力量,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大洋洲和拉美地区。随着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升格为理事会成员,合作机制目前已有38个成员和30个观察员,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边合作平台,将在促进全球南方国家深化区域税收合作、共同提升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维护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税收利益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加强跨境税收征管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曾在贵州调研时强调,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夯实征管基础、强化日常管理,提出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全面提高税务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在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深入阐述了“强基工程”要朝着什么方向抓、怎样抓以及如何抓好的问题。强化跨境税收征管是“强基工程”的重点领域之一,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税收利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话语权的重要方面。结合2024年以来全球跨境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趋势,聚焦深化跨境税收征管“强基工程”,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在国内层面: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国际税收条款的修订工作,着力健全国际税收法制体系;在税收协定执行中持续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措施。在国际层面:持续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完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通过预约定价安排和相互协商程序提高税收确定性;支持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的实施,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关系。
二是深入推进以数治税。顺应经济数字化和税收征管数字化大潮,持续完善智慧税务建设,高质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的转让定价自动化工具、AI风险雷达等,减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管与合规负担,提升申报质量;充分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打击利用虚拟资产偷逃税的行为;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跨境、跨部门交换共享税收数据的有效方式,助力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依托“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建设,持续优化跨境税费服务,打造国际化电子税务局,满足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的多元化需求;利用大数据对“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为跨境经营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是深入推进从严治税。建立健全“事事明责、人人尽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责任落实机制,综合运用内外部审计、监督以及考核、检查、激励、惩戒等手段,特别是着力推进内控监督规则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努力提高跨境税收征管各流程、内部管理各环节的集成式风险识别防控和管理水平;加强基层国际税收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基层税务干部数据素养、用数能力和税源感知力,全面赋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跨境税源管理,确保跨境税收征管的基础更加牢固,助力实现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
四是深入推进协同治税。全领域强化与海关、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高效协作,依托不同层级的联席机制积极宣传跨境税费服务举措和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打造跨境投资办税服务生态圈;发挥好重点商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系列“税企面对面”等跨境投资税收政策宣讲交流活动,全方位收集、高效率回应和解决跨境投资者涉税服务诉求;深度融入全球税收治理,全方位参与税收征管论坛、BEPS包容性框架、金砖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人治理框架、“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机制和平台,持续深化跨境税收政策协调与征管合作,更好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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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雨萍,梁若莲.2024年以来全球跨境税收征管进展盘点与趋势展望[J].国际税收,2025(1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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