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灵活用工政策与商业模式全景解析(5000字长文)

灵活用工政策与商业模式全景解析(5000字长文) 外贸人Amber
2022-07-11
47
导读:本文从实战角度切入分析,全景解析灵活就业政策背景、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相关的其他商业模式三个方面。

本文有一定专业深度,较适合灵工从业者、投资人,阅完需10-15分钟。

2022年1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2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我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去年仍在继续较快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


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就业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的灵活就业数据也一样,快速增长态势不可逆。因行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关于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本文从实战角度切入分析,分别解析灵活就业政策背景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相关的其他商业模式三个方面。不周之处,欢迎讨论。


一、灵活就业政策背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年7月31日发布,《意见》提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有如下3个方面: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2、《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释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日生效,属于《电子商务法》的执行细则办法之一,《办法》要求在电商平台经营的自然人,年度收入超过10万以上,需要注册市场主体身份,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2021年5月25日生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释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税务登记(释义:不办理工商注册,在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第十条指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发布,明确支持创新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创新运用数字技术,搭建区域间、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提供劳动力余缺调剂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灵活就业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7、各省发布的与灵活用工相关的政策文件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20〕22号,《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2年6月30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琼发改高技(2022)366号,《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部分省、直辖市,关于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的政府支持政策、工商监管政策、税务监管政策等都有相关文件,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因各省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扶持方向有差异,监管的松紧程度不一致,目前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标准。


二、灵活用工众包模式

1、灵工众包平台+自然人委托代征

自然人的委托代征仍是主流模式,众包平台+自然人(众包平台向上游企业开票,众包平台依据税局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向自然人代征税款),主要对象为非雇佣关系、无底薪、月收入不高于10万的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该模式的优势:

C端线上签约操作便捷,注册效率高;

委托代征模式个税报税简便;

个税税率0-1.5%不等;

适合大规模业务,灵工众包平台起规模快。


该模式的问题:

1.1 各省市税务局对委托代征政策的支持力度不一致,部分省市甚至经常发生政策调整(例如2021年海南、江西等地),导致部分地区政策连续性差。

1.2 灵活用工场景的真实性需要众包平台自行风控,存在上游客户公司包装场景使用灵活用工众包平台进行结算的情形,从而影响众包平台经营的合规性,2021、2022年几个行业大的灵工众包平台都接受过类似的协助调查(因平台未实际参与包装场景,无法律风险,但因风控不力导致处罚)。

1.3 自然人生产经营个税政策存在地方差异,部分省市没有明文规定,执行过程中经常挂靠个体户、临时纳税人的政策,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在没有明文规定的地区,众包平台及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个税补缴风险。

1.4 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分存在地方差异,《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宽泛,实际执行过程中由税务部门根据经营实质进行把控,这导致同样的灵工场景不同省市税务解读不一致。


2、灵工众包平台+个体工商户

众包平台+个体户(个体户向众包平台开票,众包平台向上游企业开票)、平台企业+个体户(个体户直接向上游企业开票),主要对象为平台上真实经营的人员,年收入一般不高500万。

该模式的优势:

个税政策是非常清晰,各省都有公开明文规定;

个体户真实注册,税务监管压力小;

个税税率0-1.5%不等;

因个体户实际注册,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结算额度原则上不受限制,可以达到年500万,额度大大超过委托代征模式。


该模式的问题:

2.1 该模式依赖集群注册政策地,因平台人员规模大,全国分散,需要有集群注册的地区进行集中委托代办。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集群注册政策,各省都是部分市(区)先行试点,需要筛选合适的政策地。

2.2 该模式依赖个体户定期定额政策,个体户定期定额或核定征收政策,虽然各省都有明文规定,但对于多大额度会调整为查账征收,各地实际执行时不一致,由各地税务自行把控。

2.3 该模式效率低于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目前全国能够实现灵工平台与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完全对接的地区非常少,之前有部分省市(例如江苏等)有过试点,因配套税务政策以及工商监管等原因被叫停试点。目前集群注册,大部分地区还是依赖集群地+使用省工商、省税务系统认证的方式来进行注册登记,效率虽然比传统个体户注册高,但无法达到一键通办。


3、灵工众包平台+临时纳税人

该模式要求平台对接税务系统,实现一键批量注册临时纳税人,系统批量申报临时纳税人增值税及个税。个税政策及结算额度基本与个体户一致。

该模式的问题:

3.1 临登平台与税务系统打通难度极大,远高于工商系统,涉及注册登记系统、实名认证系统、开票系统、增值税申报系统、个税申报系统等。因税务系统的高度安全性控制,在实际做系统对接时,不仅需要税务局的审批同意,还需要与税务系统实施方(每个省市及分支系统都有不同的系统实施方)分开进行对接,对于技术能力、行业人脉资源要求很高。

3.2 税务监管压力大,因只进行了税务登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市场主体身份,税务对于该模式下的监管会更加严格,目前只有天津、成都等少数地区,针对非常垂直的领域实现了税务系统对接,真正一键注册登记、开票与税务申报。

3.3 部分省市用简易方式过渡处理,一是平台方不进行临登系统线上登记,采用线下造册备案方式(实际采用自然人委托代征或者汇总代开模式);一是平台方安排在税务大厅后台录入,不进行实名认证方式(实际采用经办人代为注册、开票与申报)。


4、灵工众包平台+劳务代扣代缴

该模式是最传统的模式,无税务风险,平台公司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申报简易。主要对象为属于税法规定的取得劳务报酬的人群,收入金额无限制。

该模下个税较高,执行劳务报酬20%-40%累进税率,次年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三、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相关的其他商业模式

1、灵活用工的SaaS技术平台

目前市场上已有多家专注于灵活用工的SaaS平台为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京东、银联、阿里旗下都有灵工技术平台推出,做聚合平台,一边对接客户,一边对接灵工结算供应商。

该类型平台现阶段以平台技术服务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未来瞄准平台已注册的大量C端的增值服务。该类型平台目前的困境是大结算平台均自行搭建技术平台,随着行业合规性和集中度提升,该类型平台市场机会面临挑战。


2、灵活用工保险代理代缴服务

灵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已经随着行业的发展逐步纳入国家监管的视野,部分省市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试点。同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缴费支持。

因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全国性、分散性、零星性等风险,需要有专业能力和全国服务能力的公司来提供代理/代缴服务,目前比较成熟的产品有雇主责任险、单工伤保险,未来会有商业养老保险、医疗险等


3、共享用工平台、垂直领域众包平台

3.1 共享用工平台

在基础服务领域用工存在季节性、波动性、阶段性的特征,例如618、双11、双12等对快递骑手需求量大增,建筑领域劳务人员存在中西部及北方项目冬季停工的行业规则,快递行业晚上存在大量分拣人员需求,外卖骑手主要繁忙时段在午餐而其他时间闲余等。目前已有创业公司在此领域进行尝试。


3.2 垂直领域的众包平台

例如骑手/快递领域、劳务领域、专业任务众包领域(软件开发、设计师、摄影师等),该类型平台大部分属于传统劳务派遣转型而来,对于且有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公司存在巨大机会,该领域的机会较大,门槛相对较高。


4、C端的增值服务

基于平台注册的C端及收入结算量的增加,平台会留存大量数据,特别是最核心的收入数据。

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收入来源、收入稳定性等用户画像,为用户推荐与个人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例如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就业服务等。当然,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平台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者超过授权范围使用个人数据。


四、结语

灵活用工作为新的经济形态背景下的一种用工方式变革,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杨伟国院长在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上的发言《组织变革与未来工作市场》分析,现阶段属于第三重人力资本配置的境界——动态型人力资本配置。


总的来讲,动态型人力资本配置是一种从基于岗位与人力资源稳定关系的整体静态匹配转向基于工作任务与人力资本灵活关系的自由动态配置。经济学角度看,动态人力资本配置可以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最优配置,针对每一个工作任务的工作技能(人力资本)资源和工作时间资源都得到了最优利用,对企业、个人和社会都是帕累托改进的。


在动态性人力资本配置的大背景下,灵活用工从业者在享受行业红利的同时,也会跟随国家在灵活用工领域的政策及配套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产品方向,合规合法经营,成为灵活用工行业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权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评论区留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文。

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文章,请将贾不假观察设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外贸人Amber
跨境分享圈 | 持续输出行业见解
内容 0
粉丝 3
外贸人Amber 跨境分享圈 | 持续输出行业见解
总阅读0
粉丝3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