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与止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解析
基于中国法律及典型案例的信用证风险防控要点
本文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作者:龚文静 孙燕共计3000字,阅读需约8分钟
(一)何为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国际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的支付与融资工具,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向出口方(受益人)开出的,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k]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兑付的确定承诺。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是银行依申请人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k]
(二)何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与销售合同等基础交易相互分离,银行仅依据单据表面是否相符决定付款义务,不受基础合同争议影响[k]
UCP600第四条规定,即使信用证提及基础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明确,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履行付款义务,基础交易抗辩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欺诈情形[k]
(三)何为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适用于欺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信用证欺诈包括:受益人伪造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单据;恶意不交货或交付无价值货物;与申请人或其他方串通提交假单据且无真实交易;以及其他欺诈行为[k]
一旦发现上述欺诈情形,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k]
二、我国关于信用证止付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明确四种信用证欺诈情形,第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面临难以弥补损害时,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款项[k]
第十条规定,法院认定存在欺诈的,应裁定中止或判决终止支付,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的除外:开证行或其指定人已善意付款;已善意承兑票据;保兑行已善意付款;议付行已善意议付[k]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指出,即便存在承兑行为,若无善意第三人参与,仍不属于“欺诈例外的例外”,法院可裁定中止支付[k]
三、我国关于信用证止付的司法实践
通过北大法宝检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由,近五年共筛选出14个案例,选取两个代表性案例分析如下:[k]
序号 |
案件名称 |
法院 |
案号 |
法院相关观点 |
1 |
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法院在最后议付期限前完成核查,确认存在“伪造国内下游买家文件”情形,涉嫌信用证欺诈具有高度盖然性。若不中止支付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中止支付,并要求申请人缴纳全额保证金且在30日内起诉,否则解除止付措施[k] |
2 |
佛山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SIMPOLO VITRIFIED PRIVATE LIMITED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604民初36383号 |
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货物无价值及单据虚假,但检测报告仅证明抽样不合格,不足以认定货物无价值;承兑通知中的不符点已告知申请人,不构成欺诈;且申请人未能说明单据虚假的具体内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止付申请[k] |
我国信用证止付制度严格限定于“信用证欺诈”情形,申请人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的欺诈类型[k]
同时,若存在开证行或其指定人已善意付款、承兑,或保兑行、议付行已善意履行义务等“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则不得中止支付。但若虽有承兑行为而无善意第三人存在,法院仍可裁定中止支付[k]
司法实践中,获支持的止付申请主要集中于单据伪造、货物无价值、虚假交易等三类情形,兜底条款适用较少[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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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专题一:信用证欺诈与止付——银行视角解读(1小时)
- 信用证运作四大原则解析
- 诚信与欺诈的界定标准
- 商业纠纷与善意原则的主体认定
专题二:信用证欺诈新态势与法律应对(2小时)
-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受欺诈影响的边界
- 近年高发欺诈类型深度剖析
- 欺诈认定的核心要件与证据标准(结合典型案例)
- UCP600与ISP98在欺诈认定中的适用与局限
- 《中国民法典》及信用证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解读
- 欺诈的预防策略与非诉讼/诉讼应对路径
讲师介绍
林老师
贸易金融领域资深专家,曾任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专家,国际商会银行惯例委员会原信用证专家、国际结算纠纷仲裁专家。现任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院院长、中企产业研究院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著有多部被业内广泛采用的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工具书,曾为上百家中外资银行提供培训与咨询服务。[k]
纪伟传律师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中国司法部认证“中国涉外律师”,留美法学硕士,CIITF信用证、独立保函及贸易融资专家。曾任世界五百强旗下上市公司法务总监,现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青岛海事法院调解员。精通信用证、国际贸易、跨境并购及上市公司法律事务,具备丰富实务经验。[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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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阿福 189178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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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九湾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2025年7月

